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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NEW BALANCE”商标纠纷案介绍,流行符号可否享有版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1: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新百伦“NEW BALANCE”商标纠纷案介绍,流行符号可否享有版权?

新百伦“NEW BALANCE”商标纠纷案介绍


新百伦商标纠纷案,北京高院就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人周乐伦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865609号“百伦”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得以维持。

此前,新平衡公司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周乐伦展开激烈的商标权属争夺,广东高院二审认定新百伦公司侵犯了周乐伦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500万元,停止使用“新百伦”商标。

作为国际知名运动鞋品牌,新平衡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深受知识产权问题困扰,商标问题始终成为悬在其头上的达克摩斯之剑。

有业内人士表示,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要重视对中国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

如果发现其商标或者准备使用的中文商标已经被注册,应及时调整有关策略,防范侵权风险。

诉争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申请注册,1996年8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

诉争商品获准注册后,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引证商标一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81年10月提出申请,1983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为第749744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93年11月提出申请,1995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

2022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案实体问题适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我国2014年商标法。

诉争商标“百伦”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诉争商标注册日已超过5年,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新平衡公司另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对新平衡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865609号“百伦”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诉讼请求遭驳回 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新平衡公司作为国际知名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其知识产权之路颇为曲折。

先是自己的中文商标“纽巴伦”被代理商抢注,失去中文商标,导致其被迫退出中国市场;再次进入中国市场后,又遭遇商标侵权诉讼,被法院判赔500万元,再次失去中文商标。

近年来,新平衡公司发现自己的英文商标在中国市场被侵犯后,屡次提起诉讼,并打赢了多场官司。

新平衡公司没有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其准备使用或者已经使用的中文商标进行注册,不注重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是造成今天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

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商誉,新平衡公司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应该想到,要在中国市场发展壮大,应该注重商标的保护和开发。


流行符号可否享有版权?


有很多关于“我能不能将meme印在T恤上?”的提问,大部分的回答都是“不能,因为它们有版权”。

但也有人质疑:“版权?谁构成作品,谁享有版权?” 从载体上,表情包、图片、文字甚至声音。

它因某些有吸引力的亮点而快速传播,其含义又在传播中被人们所接纳、效仿甚至进一步发展。

meme不只充当着我们生活的“调味剂”,还因其传播的广泛性有望成为一种新的语言形式。

网友间只是通过制作和发送meme,便能获得彼此的交流和共情。

meme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重塑我们认知世界的方式,由于meme的流行配以自媒体的盛行,使视觉符号逐渐挤占了文字的“地盘”。

meme具有的改编、“二创”特质和广泛快速的传播性,对版权法则的适用提出了很大挑战。

meme具有版权吗?一方面,在图片上添加文字本身作为改编的内容,单独来看很难满足版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另一方面,这些文字又和图片是如此的契合,添加上的文字好像赋予了那些图片新的灵魂,这难道不是一种创造吗? 众所周知,只有满足“独创性”要求,才能成为被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独”是对不抄袭、独立创作的要求,而“创”一般指的便是创造性要求。

过去,“创”之高低的评判,是在作品完成时已被固定的事前因素,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播度、影响力、热度和流量这些事后因素也成为了认定创造性时的一种考量。

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认可meme的可版权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meme的广泛传播使它有了不可忽视的财产价值。


一文看懂 算法模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合议组指出在判断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应将其算法和应用场景进行整体把握。

在撰写算法模型专利申请文件时,应注意将算法与具体应用场景结合,保证算法模型对应的各个方法步骤、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具体应用场景之间具有明确的技术关联。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3份专利文件作为证据材料,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3公开。

而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指出:在判断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应将其算法和应用场景进行整体把握。

即使现有技术公开了相同或类似的算法架构及相关模块,但由于算法应用到不同场景时,需要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不同对算法的训练模式、重要参数或相关步骤等进行调整,如果该调整解决了不同应用场景下特定的技术问题并相应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最终判定维持该案专利权有效。

根据该案的创造性的判断思路,对算法模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其一,在该案中,具体限定该案的应用场景为废钢等级划分。

由于该案不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所以在申请文件中,需将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均与具体应用场景进行结合。

因此,在撰写算法模型类的专利申请文件时,为了提升案件的创造性,笔者建议代理师将算法本身与具体的应用场景进行结合,以符合对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相关规定。

其二,在该案中,为了能够实现对废钢料等级的划分还具体限定了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结构。

因此,在撰写时,代理师要确保算法模型对应的各个方法步骤与限定的应用场景之间具有明确的技术关联,并且需要注意该计算步骤是否具有该应用场景相应的物理技术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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