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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和服务名称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0:5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介绍。



新修改后的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问:2022年5月31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答: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问: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答: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

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问:申请日为2022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答: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日为2022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问: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 答: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对于申请日为2022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问:2022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答:《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2年10月,《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于2022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问: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2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答: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2年10月,《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于2022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介绍


为提高商标审查审理效率,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商标局定期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第四季度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已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栏目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公布,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和填报。

为贯彻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商标局定期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并对外公布。

第三季度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已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栏目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公布,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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