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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化介绍,广西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3: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如何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化介绍,广西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介绍。



如何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化介绍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旨在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提升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并加强政策激励和多元化金融支持,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将加强与国内外创新主体的合作,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

方案旨在通过组织实施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切实解决专利转化运用的源头质量问题、主体动力问题、市场渠道问题,从而有效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

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

将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做好高质量知识产权组合布局,做好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并强化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取得积极进展,未来,将推动中央企业在重要行业领域培育更多高价值专利,并引导企业深入挖掘存量专利价值,持续提升专利转化率。

方案提出,“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支持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继续扩大质押登记全过程无纸化办理试点。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23年,国内高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6.7万件,科研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2万件,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多措并举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

近年来,从“提升成果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大因素着手,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指导高校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的同时,创新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

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

我国将进一步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全面盘点存量专利,让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反馈,并加强推广对接和资源匹配,促进专利高效转化。

知识产权是一项国际规则,是国际贸易的‘标配’,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我国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关系,与32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广西专项行动促进地理标志发展介绍


广西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发布会在南宁举行。

广西在推动地理标志助力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融安金桔”和“百色芒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全国首批14个地理标志(精准扶贫)运用促进工程项目。

在推动地理标志助力地方发展方面,广西构建促进地理标志发展的服务体系建立地理标志孵化库;搭建地理标志宣传、交流平台,不断强化“广西地理标志”宣传推介力度;探索地理标志助力脱贫攻坚新路子,带动地方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电子商务法提高侵权成本加大赔偿责任介绍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现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两则条款。

有媒体报道分析,此次修订既是为了落实中美经贸协议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承诺,也是为了回应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需求。

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主要针对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延长平台内商家发出反通知之后的等待期,从15天改为20个工作日;引入责任担保机制,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损失的赔偿,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针对虚假反通知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加重对存在保护知识产权不力、情节特别严重的平台经营者的处罚等。

上述四个方面的修改均涉及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在电子商务法通过后,业界就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比如,有观点认为这一期限过短,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在借鉴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时候,并没有采取15天的规定,而是表述为“合理期限”。

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外显性特征存在很大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的质量以及可信度也千差万别,因此不设置统一的期限,而是采用弹性化的标准,或许更加合理。

这样便于平台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妥当的判断。

“通知-删除”规则,以及与之相应的“反通知-等待期-恢复”的问题,国内理论与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为平台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似乎只要过了等待期,平台就必须恢复上架,或者等待期未满,平台就绝对不能采取恢复上架的措施。

这种理解背离了中国法上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事实上,这些规定都不是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基础,平台承担相关责任的唯一基础在于平台没有尽到其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相关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之类的规定以及具体执行情况,只能够作为评价和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的参考性标准之一。

就此而言,执着于将等待期从先前的15天改为20个工作日,认为延长等待期就必然等于加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障,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考虑到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投诉制度来实现各种非法目的的情况,任何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管道化”的理解,都会导致平台采取防御性立场,追求最大程度的法律上的免责。

电子商务法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声明-等待期-维持或者终止必要措施”保护规则,开创性地构建出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这一规则不仅能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保护措施,还能向平台经营者提供“避风港”原则,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平台经营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上述保护规则或许在特定情形下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

平台内的商品链接凝集巨大的商业利益,特别在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初步证据难以确定侵权的情形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通知导致商品下架后,即使加倍赔偿也无法弥补平台内经营者的全部损失。

商品或服务下架则被排除出交易市场,法律并未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实质性自救措施。

一旦平台经营者错误删除链接,平台内经营者重新上架链接并培养用户的成本会非常高昂。

当前,平台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规则,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竞争的营商环境。

电子商务法的上述不足之处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主要涉及“三增加一延长”四个方面,其中对第四十三条修改建议包括“延长等待期,允许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替代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增设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声明的加倍赔偿条款”等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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