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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的介绍,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8:4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知局关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的介绍,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介绍。
国知局关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的介绍
一、完善平台总体布局 (一)优化体系架构。
按照“引导、市场主导、以点带面、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前期平台布局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突出功能实现,强化绩效导向,通过分类指导、上下联动,搭建若干功能互补、协同服务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引导建设若干辐射区域、集聚资源的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建设一批根植产业、优势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功能性国家平台、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逐步建设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纵横联通、引领示范、辐射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
各个功能性国家平台共同构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作为平台体系的“核心圈”,提供数据底座、服务标准和服务产品,依功能引领绩效提升;区域、产业运营中心,作为平台体系的“辐射圈”,分别辐射区域和深耕产业,推动构建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生态。
(二)完善平台布局。
“十四五”期间,围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等方面,在全国布局建设15个左右的功能性国家平台;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引导建设若干区域运营中心;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建设50个以内的产业运营中心。
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类平台分别提供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投融资、保险等运营基础服务;特色服务类平台主要围绕先进技术转化、国际化运营等开展特色服务;支撑工具类平台主要提供专利产品备案、专利导航、管理测评、服务评价等各类工具服务。
(三)规范平台名称。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功能性平台命名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地名)交易服务/金融服务/特色服务平台”,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广、知识产权服务分级分类评价等支撑工具类平台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认定和命名;区域运营中心、产业运营中心分别命名为“国家级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平台(中心)为非法人、非实体机构,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相关规定,不得将平台(中心)名称,作为正式对外的机构名称。
不得使用平台(中心)名义跨区域设立分平台、分中心、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二、组织总结评价 先行对已批复支持的功能性试点平台开展总结评价和认定命名,区域和产业运营中心另行组织。
从通过总结评价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中,确定5—10家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
(一)做好试点总结。
各试点平台要扎实做好支持或启动建设以来的工作总结,从平台建设主体、运行机制、人才队伍、业务开展、产品开发、投入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增长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同时,根据自身业务特色、资源优势和工作基础等,确定平台的功能定位,并作为后续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试点平台制定为期三年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按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紧扣以转化为导向的运营理念,把握不同功能定位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规律,明确未来三年平台建设运行的目标、任务和举措,形成平台升级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开展试点评价。
试点总结和工作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积极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材料核查、功能测试、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试点成效评价,并指导完善工作方案。
(四)统一发布命名。
对于试点成效突出、基础条件扎实、工作方案可行的试点平台和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确定为首批功能性国家平台,并予以统一命名。
对于建设不到位或未通过方案审核的试点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或过渡期,结束后另行组织评价。
三、加强平台协调和指导 (一)健全运行机制。
建立上下联动、分类指导的工作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功能性国家平台统筹布局、业务协同、评价监督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构建良好的业务运行生态。
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做好运营平台的日常指导,推动健全运行机制,落实建设方案和条件保障。
建立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业务数据报送机制,动态跟踪平台建设进展,促进业务交流合作。
平台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支持下,落实相关模式创新和业务创新任务。
(二)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功能性国家平台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等各类创新业务,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平台开展专利权转让许可登记备案服务。
支持参加全国性知识产权相关展会,不断扩大平台的影响力。
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基础建设,推动专利开放许可数据集成和共享利用,有序做好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相关数据开放。
平台所在地方要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三)规范业务运行。
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平台的信息发布、业务开展、数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业务运行的各类风险。
各功能性国家平台要加强对交易标的的排查和入驻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实现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合规的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环境。
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介绍
为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引导各地提升专利导航工作质量和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启动开展专利导航工程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范围 本次评价的内容为2022年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各地在推动开展专利导航工作过程中投入、产出、应用的所有成果,包括各类专利导航工作信息、专利导航报告、产业专利专题库、专利导航工具等。
二、评价工作原则 (一)注重过程管理。
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实时接收并审核各单位报送的专利导航新闻资讯、通知公告、政策文件、导航信息等表征专利导航工作活跃度与时效性的内容;实时接收并审核各单位报备的专利导航报告、专利导航工具、产业专利专题库、成果应用证明等表征专利导航工作成果投入、产出与效益的内容;实时监测各单位发布、备案内容的点击量、报告请求下载数量、用户评论以及成果应用情况变更等内容。
年末将由系统自动记录、统计打分,从而引导促进全国专利导航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二)注重以用为要。
更加注重专利导航工作在端、企业端、高校和科研机构端的实际应用价值,引导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成果产出更多高质量支撑领导及相关部门决策的应用证明。
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更加便捷的将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等专利导航报告、产业专利专题库、专利导航工具按产业领域精准推送至全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由企业研发、知识产权及经营管理人员在线上进行反馈评价,定向接收创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和意见建议,从而引导提升专利导航服务机构能力、专利导航成果质量,扎实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注重客观量化。
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依据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指标,对专利导航工作的投入、过程、成果数量以及应用反馈实现全量化评价,对于专利导航报告、产业专利专题库、专利导航工具等成果质量在端、企业端、高校和科研机构端用户价值反馈实现全量化评价,通过系统自动记录统计与人工校验、专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省域、全要素主体专利导航工作的全过程督导与评价。
(四)注重要素互动。
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邀请相关部门、全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邀请省内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部门,使用全国各地发布报备到平台上的专利导航报告、产业专利专题库、专利导航工具等成果,并通过线上点赞、收藏、评论等各种方式对成果价值进行评价反馈,引导各方用户深化理解专利导航工作理念,借鉴应用优秀专利导航成果经验,学习专利导航方法和工具,激发潜在专利导航用户市场需求与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势能,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生态。
三、评价工作准备 (一)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备案。
9月30日前,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导航服务载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通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备案及成果应用情况更新。
国家各级财政投入的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原则上均应备案。
9月30日以后备案的成果作为下一年度评价依据。
(二)专利导航数字化成果备案。
9月10日前,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开放产业专利专题库、专利导航工具等数字化专利导航成果备案专门通道,集成推广全国各地财政投入建设的数字化专利导航成果。
(三)专利导航年度工作信息集中填报。
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开通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用户端填报通道,组织集中填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导航工程实施年度信息表》。
四、评价工作程序 (一)指标评分。
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对评价期内备案、发布、上报的专利导航成果内容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和统计,按照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指标,对评价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评分。
(二)项目评优。
根据成果备案要求和参与意愿,由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对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进行初筛,按所属产业领域推送至用户端,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完成线上评价和意见建议反馈,根据评价反馈结果形成备选案例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从中评选出2022—2023年专利导航优秀项目成果。
优秀项目结果将作为加分项计入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评分。
(三)结果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指标评分和项目评优情况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适时予以公布,对优秀项目进行通报。
(四)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各地专利导航、试点示范、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各项重点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
通过全国性宣传、展示、交流活动及主流媒体等渠道,针对优秀项目成果及其他优秀案例和工具等进行重点宣传推介。
五、评价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做好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类主体高质量常态化完成成果备案。
(二)上述涉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备案、信息集中填报、资讯及产品发布等均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 (三)针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的专项评价将参照本通知相关内容另行组织实施。
(四)2024年开始,专利导航工程评价工作将针对全国各地每年新增业绩情况开展常态化评价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介绍
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持续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化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要求,拟开展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申请备案的主体为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和相关工作制度。
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材料核实和推荐。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名单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材料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备案的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进行材料填报,请推荐部门严格把关,审核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通过该系统自行填报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
(二)为便于备案工作及后续服务网点管理,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定1名服务网点备案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信息表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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