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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如何应对“同日申请”风险?商标申请如何注册范围最大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5: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注册如何应对“同日申请”风险?商标申请策略:如何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注册范围最大化。



商标注册如何应对“同日申请”风险?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递增,出现同日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服务上的机率越来越大。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由上述可以看到,对于出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情况,需要先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如果在这一环节未出结果,再进行下一步双方协商,协商未果就需要抽签来决定了,每一步国家都会有具体官方性的文件下发给到申请人。

如果真是遇到这种情况,对于最后的抽签,抽不中的就不说了,对于抽中商标的申请人来说,这也只是确定你有这个商标的申请权而已,最终是否下证,还得继续走正常的商标注册流程,至于最终的审查结果仍是未知的。

所以,对需要申请商标的人来讲,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多等一天就会有多一天的风险。


商标申请策略:如何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注册范围最大化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每枚商标在申请时需缴纳一个申请官费,并可在本类中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

如何在不额外产生费用的基础上,最大化选择这10个商品,是每一位申请人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选择具体商品时,应避免选择标题或类似群名称,而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因为《区分表》中的标题和类似群名称仅用于检索,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保护意义。

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视为类似,因此,在同一类似群中选择一个商品进行注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该类似群内的其他商品。

这种策略有助于在有限的费用内实现最大的保护范围。

单一服务和某些特殊商品需要单独考虑。

单一服务如第40类的雕刻服务和药材加工服务,虽然同属一个类似群,但因其服务性质的不同,应分别进行保护。

此外,一些特殊商品如第05类中的维生素制剂和医用营养食物,虽不在同一类似群,但因存在交叉检索关系,也需特别关注。

在选择商品时,申请人还需考虑广告宣传和平台入驻的需求。

商标证书上显示的商品范围将直接影响广告宣传的效力和平台入驻的资格。

因此,在选择商品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实际需求,确保所选商品能够满足广告宣传和平台入驻的要求。

选择涵盖范围较大的商品,例如,在注册第25类时,首选2501“服装”这一涵盖范围广泛的类别,可以在一个很广的范围内保护商标。

同时,选择一些被交叉检索的商品也是实现多类保护的有效方法。

如选择30类3002的茶饮料,可以同时限制他人在29类和32类的一些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单位和个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条(加大专利、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惩戒力度) 单位和个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以为是专用标志的; (五)销售上述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认定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第八条(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权利人向法院请求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的除外。

第九条(强化会展举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允许未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诺(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的参展方参加展会。

参展项目被权利人投诉侵权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参展方提供未侵权证明,参展方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和多次违法处罚) 经营者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认定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自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再次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对行为人作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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