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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远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介绍,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1:5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合阳远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介绍,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介绍 。
合阳远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介绍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合阳远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合格,批准合阳远志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合阳远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一、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合阳远志。
二、申请机构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三、产地范围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街道、和家庄镇、新池镇、坊镇、王村镇、路井镇共6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四、质量要求 (一)种源 细叶远志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垆土、黄土性土,土壤pH值7.8~8.1,土层厚度20~60cm,土壤有机质1.0~2.0%。
(三)栽培管理 1。 施基肥。
每667m2施腐熟有机肥1000kg,过磷酸钙肥100kg。
2。 播种。
播种方式为直播。
可分为春播和秋播,春播时间为4月中下旬,秋播时间为10月中下旬。
按行距15~20cm开浅沟条播,覆土1.0~1.5cm,碾石镇压,浇透水。
3。 中耕除草。
远志出苗后,注意松土保墒,中耕除草。
中耕以浅为主,不可过深。
4。 追肥。
播种当年不追肥,以后每年3、4月份每667m2追施复合肥35~50kg;7、8月份每667m2追施复合肥40~50kg,每隔7~10天追施1次,连施3次。
(四)采收加工 1。 采收。
种植3年以上,细叶远志皂苷含量≥2.0%,在果后期的8月中旬开始采收。
2。 加工。
采收后晒至外皮稍皱时,包裹使其“发汗”。
(1)远志棍:细小的根,直接晒干制成。
(2)远志筒:趁鲜抽去木心制成。
(3)远志肉:将皮部割开,去掉木心制成。
3。 储存。
放置通风阴凉处,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45%~65%。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颜色呈土黄色或浅褐色,表面有较深的横皱纹、纵皱纹及裂纹,略呈结节状。
质硬而脆,条粗、筒长、肉厚,有淡淡的清香气味,气味微苦,微辛,咀嚼有刺喉感。
2。 理化指标。
(1)远志棍:直径≤0.3cm,水分≤10%,总灰分≤5.5%,细叶远志皂苷≥2.2%,远志皂苷元0.44%~0.49%。
用70%乙醇作溶剂,浸出物为30%~35%。
(2)远志筒:直径≥0.5cm,水分≤10%,总灰分≤5.5%,细叶远志皂苷≥2.2%,远志皂苷元0.59%~0.65%。
用70%乙醇作溶剂,浸出物为38%~42%。
(3)远志肉:直径0.3~0.5cm,水分≤10%,总灰分≤5.5%,细叶远志皂苷≥2.2%,远志皂苷元0.49%~0.59%。
用70%乙醇作溶剂,浸出物为35%~38%。
3。 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
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介绍
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系统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共治的工作新格局,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速推进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整治重点,打击典型行为 更加聚焦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恶意抢注与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济、文化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二、强化监控预警,实现精准识别 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从事相关行为的市场主体,提升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精准度。
持续完善商标注册禁用词库和指引词库,充分发挥审查审理系统识别预警和提示拦截功能,提升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针对性。
综合运用举报核查、舆情倒查、信访清查、数据排查等方式摸排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立项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打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查验等环节的数据壁垒,提升商标代理监管、失信主体及数据管理、商标执法业务指导效能。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涉嫌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提示劝阻并将相关线索交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形成名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强化系统治理,依法从严惩处 继续完善有关审查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规范,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最大程度防范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重点监控名录中的市场主体办理商标业务的,依法从严审查审理并强化实际使用举证义务。
树牢底线思维,加强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管控,持续采取并案审查、快速驳回、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通告曝光等打击措施。
限制恶意囤积商标转让,加强拟转让商标使用情况的前置审查,使其无利可图。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商标注册秩序源头治理,推动有序开展“公益撤三”,释放闲置商标资源。
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查明,加强申请人经营范围所在行业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致性的比对核查。
及时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案件线索并指导查处,对地方办理结果加强跟踪,将地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保护考核。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对反复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从重惩处,并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依法从严审查相关案件,及时上报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者反映恶意行为方式新变化的典型案例。
四、强化代理监管,维护行业秩序 实施严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代理从业人员备案实名制管理,完善商标业务办理签名制度,深化商标审查审理和备案管理工作协调联动。
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案件线索并组织集中查办,对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加强平台型商标代理机构综合治理,引导建立健全恶意申请筛查、恶意申请告知、利益冲突审查、网络申请去重校验等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通过提醒谈话、约谈整改、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五、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开展商标注册领域信用监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认定的失信主体,在管理期内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享受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等政策和便利措施。
依法依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监管失信主体。
六、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共治合力 进一步发挥严厉打击恶意申请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共同研究处理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与市场监管总局密切沟通,完善商标行政执法监管协作机制,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等形式,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打击效能。
加强行政司法有机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案件诉前沟通机制,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一致,推动实现行政司法程序联动批量处理案件。
研究优化商标规费标准,推动建立阶梯规费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杜绝将商标数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取消资助、奖励政策的时间表,严格落实并纳入考核。
支持各领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商标注册的行业自律机制。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密防控、及时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外溢。
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与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积极提供当地市场主体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
七、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政策供给 持续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抓紧推进商标代理相关监管规定出台,建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常态化修订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不断丰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武器和政策工具。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商标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加重处罚力度、完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禁止权利滥用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
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积极配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改与完善。
八、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多渠道多平台加强法律政策解读,公布典型案例及违法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切实形成高压震慑,引导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主动自查自纠,为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引导商标申请人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商标注册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和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积极作为、上下联动、狠抓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落地见效。
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介绍
一、持续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 (一)进一步压缩整体注册授权周期。
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专利审查中的运用,优化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系统功能,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立项建设,为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撑。
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以内,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由8个月压缩至7个月;全年完成发明专利审查结案135万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由20个月压缩至18.5个月,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3.8个月。
继续发挥商标、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对抗疫急需的商标、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
(二)同步压缩其他业务审查周期。
积极调配审查资源,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将商标转让审查、异议审查、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平均审查审理周期分别压缩至1.5个月、12个月、5.5个月、9个月,电子申请的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再压缩五分之一。
优化专利授权公告和公报出版流程,专利授权公告平均周期压缩至3周左右。
二、切实提高商标、专利申请质量 (三)调整资助和奖励政策。
纠正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完善各项涉及专利的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
全面取消各地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着力营造潜心研究氛围,促进多出基础性、原创性成果。
科学设定高质量发展指标,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3件。
(四)加强商标、专利审查监管。
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快速驳回,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实行批量审查。
加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审查信息共享和行为认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相关代理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及时公开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占比数据。
依法推动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的资格,对相关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三、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
优化完善商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统一身份认证,提高系统兼容度,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
扩大银行在线代办专利权质押登记试点地区范围,尽快推动实现银行通过地方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直联质押登记业务系统。
通过系统推送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提示,实现“一送达两提示”,进一步提高商标、专利文书送达率,丰富缴纳专利年费的提醒方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商标电子注册证、专利电子证书,加快推进电子证书在电商平台、维权举证等领域的应用。
(六)简化业务办理环节。
优化商标申请缴费流程,推进商标申请快速受理。
推动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提高商标变更的便利度和即时性。
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流程,将申请出具的时间从专利授权公告后前移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满足申请人快速确权需求。
在商标、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研究商标、专利收费结构性调整。
推行专利著录项目批量变更,对权利人更名的批量变更按单件收费,进一步减轻当事人办事负担。
(七)健全多样化审查模式。
建立完善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驳回复审及异议申请优先审查裁定,为申请人快速获得商标授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进一步优化专利依申请延迟审查机制,探索允许申请人在延迟期限届满前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便利核心专利布局。
(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推动各地区服务事项规范化管理,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均等化。
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助力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进一步整合商标、专利受理窗口,扩大“一窗通办”范围。
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九)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指导力度。
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指导力度。
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加大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力度。
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行政执法、司法的衔接联动,完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公益性维权援助服务供给。
推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高效运行,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
依法依规推动将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向主要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数据接口,推动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统筹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与司法、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等部门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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