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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虚构形象的可版权性介绍,宁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4: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不同类型虚构形象的可版权性介绍,宁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行动计划》介绍。



不同类型虚构形象的可版权性介绍


虚构形象是作品中由杜撰而来的重要创作元素,关于虚构形象是否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一直颇具争议。

虚构形象的诞生融入了作者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一般不需要复制作品本身,即可对虚构形象进行单独使用,这种使用方式虽然没有侵害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但涉及不劳而获地利用原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在著作权法语境下探讨虚构形象受保护的可能性具有现实必要。

文字作品中的形象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描述的,作者通过文字描写赋予了其外貌、性格、背景和生活技能等诸多特点。

根据文字作品作者在某一虚构形象上着墨的多少以及该形象的作用,不同虚构形象的辨识度是不同的。

例如在一部小说中,主角往往被更加充分地描述与展开,使得读者能够形成一个鲜明的印象,这种鲜明的印象为该形象的可版权提供了借鉴。

至于很多普通形象,因不具有可识别的特征,往往缺乏构成作品的理想空间,且如果将该类普通形象视为作品,他人极易偶然创作出同样的形象,这就为侵权认定带来了诸多麻烦。

动漫是动画和漫画的合称,动漫作品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或电影作品,其构图是通过绘画或对现实建模的方式完成的。

动漫形象因具有极强的创作个性而容易被观众或读者识别,又因其具有文字作品不具备的可视性,给予人们想象的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动漫美术作品中的形象相较于文字作品中的形象可版权性更强。

这一论述在实务中也得到了印证,起诉侵犯动漫美术作品形象的案件相对更多。

视听作品中的表演形象也包括戏剧作品等通过真人表演而展现的虚构形象,之所以将这一类形象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表演者本人的形象与其所表演的虚构形象并非完全独立,有时候难以区分。

在电影作品中,精确而形象化的表演可以赋予角色生命力,很多演员所创作的经典银幕形象被观众深深认同,具有极高的辨识度,比如由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即具有极高的艺术性,有些厂家将孙悟空造型作为广告宣传形象使用。

如果法律层面不对这些商业利用行为加以规制,权利人的可得利益可能蒙受巨大损失;他人不当利用这些视听表演形象,也可能造成形象的歪曲。

视听作品中的许多形象都是依靠化妆师独特的设计而使得该形象鲜明化,一个看起来缺乏区分度的形象很难具有视觉上的辨识度,远没有动漫美术作品中的虚构形象那么鲜明,这种情况下普通影视形象就相当于失去了可视性,其可版权性标准就需要参照文字作品中对虚构形象的要求。


宁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行动计划》介绍


为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宁夏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依据该方案要求,宁夏知识产权局于制定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行动计划》,并编入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1+16”计划中。


宁夏《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介绍


日前,宁夏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打造宁夏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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