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介绍,电影制片者的著作权利益如何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4:1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介绍,电影制片者的著作权利益如何保护?

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一行调研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实地调研了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情况,并与浦东新区有关方面就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

申长雨充分肯定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

重点做好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编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等工作,织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合作“四张网”。

浦东新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成效显著。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更多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在浦东新区率先落地。

在调研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情况时,申长雨指出,建立保护中心的目的是通过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协调联动方式,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做好“三结合、三拓展、两对接”。

“三结合”即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三拓展”即业务从外观设计到三种专利,进而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的多门类拓展,从快速审查到快速无效、快速复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的全链条拓展,从针对单类产品、单个行业到面向整个产业领域的全领域拓展;“两对接”分别是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以及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


电影制片者的著作权利益如何保护?


电影作品的形成,离不开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但如果没有制片者的贡献,也将难以创作完成并实现作品的市场利益。

一部电影的版权权属是著作权法问题,而利益分配则不仅涉及著作权确权,还牵涉著作权法体系之外诸多法益的实现。

因此,基于公平回报的理念,需要厘清制片者在电影作品创作与传播中的地位,并对其进行利益归属安排,以达到既不违背著作权体系构建基础,也能促进电影产业良性运转的目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该条直接将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原始归属于制片者。

制片者实质上替代创作者成为原始著作权人,创作者相较之下仅有报酬请求权及署名权。

现实中,基于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制片者通过法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法之外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便可以在电影上署名,实现法律未授予的署名权之实,其享有的权利更加广泛。

电影作品具有远远高于其他作品的经济价值,作者往往难以单独实现对电影作品的市场发掘与开拓。

早期英国版权大辩论时代之前,作者为了实现其经济利益,只能求助于出版商而无限妥协,让渡自身版权利益。

书商在近代文学传播中起到重要的传播作用,通过立法保障其投资于排版、印刷和营销的利益有一定必要性,只是随着版权观念与传播技术的发展,权利核心地位才转移于作者。

首先,明确制片者继受取得著作权,代为行使作者原始享有的财产权,但著作人身权仍然归属于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制片者可以基于法人名称权的行使在电影等视听作品中署名,但该署名权只应是一种积极权利,不具有与作者同等的消极权能。

其次,将制片者规定为邻接权人。

将邻接权授予制片者在欧盟立法中早有先例。

欧盟租赁指令的若干成员国曾引入“录像制作者”的概念,将其授予电影制片者,权利客体为电影作品的首次录制物。

与我国“录像制作者权”相关规定不同,该指令中的“录像”是电影作品的固定,秉持依托电影作品为基础而认可制片者权利的基本思路。

德国著作权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电影制片者对电影载体享有邻接权,包括复制、发行以及以公开放映、播放或者公共传播等形式进行使用的排他性权利。

制片者起到的作用是对电影作品形成与传播的辅助工作而非类似于作者的创作工作,将其作为邻接权人从法理上似更为妥当。

再次,借鉴窃取商业价值理论,赋予制片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救济请求。

之所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请求穷尽后的并行保护,是由于其可以在特定法益不构成特定知识产权而又有保护必要时,通过竞争权模式另行实现法律认可。


电影名称含有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舜公司赔偿大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相关企业或电影公司,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据悉,大宇公司注册第10593609号“轩辕剑”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手机游戏等项目。

此外,大宇公司还以“轩辕剑”为名发行多款电脑游戏,且该系列游戏先后获得“最佳国产游戏”“玩家票选最佳单机游戏金奖”等奖项。

2010年10月,大宇公司与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合约》,授权其根据游戏《轩辕剑之天之痕》改编并拍摄电视剧,授权时间为三年。

2014年10月,大宇公司与华亿传媒集团签订《授权合约》,将游戏《轩辕剑外传云之遥》《轩辕剑外传汉之云》的商标、著作权等权利授权华亿集团,把上述游戏改编为一部电视剧。

2022年6月,大宇公司将《轩辕剑》游戏的商标、著作权等权利授权给华亿集团,由华亿集团改编并拍摄为电影,截至该案审理时,电影尚未上映。

2022年5月,电影《远古魔咒》以“更体现剧情”为由申请将片名变更为《轩辕剑传奇》,该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为大舜公司,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同意该影片片名变更。

2022年8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幻思公司通过微博账号“电影轩辕剑传奇”对该电影进行宣传。

大宇公司认为,大舜公司为涉案电影的第一出品人,且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轩辕剑”,容易误导公众;幻思公司为该电影进行市场宣传、推广,二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大宇公司推出的电脑游戏《轩辕剑》,具有较高知名度。

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使用“轩辕剑传奇”进行电影制作、宣传、炒作,易造成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不正当地扩大涉案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舜公司辩称,其与大宇公司“轩辕剑”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大舜公司最早在电影名称上使用《轩辕剑传奇》,“轩辕剑”商标在电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没有与大宇公司产生任何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不可能将两者混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幻思公司表示,同意大舜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侵权 电影是一种特殊商品,同时具备作品和商品两种属性。

电影名称也同时具备作品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属性。

该案中,大宇公司与大舜公司都将“轩辕剑”字样作为电影名称或游戏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轩辕剑”商标注册在先,电影名称《轩辕剑传奇》使用在后,有别于通常情况下电影名称被抢注的相关案件。

据此,法院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侵权是合理的。

此外,“轩辕剑”作为一款知名游戏的特有名称,大舜公司擅自使用在电影名称上,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更多关于 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介绍,电影制片者的著作权利益如何保护? 的资讯,可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