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韩国食品商标“元奶奶”在华维权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10 15:58: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韩国食品商标“元奶奶”在华维权成功 。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关于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韩国食品商标“元奶奶”在华维权成功


中国人李基和在饭店、餐厅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元奶奶”商标,遭遇韩国人朴仟喜的争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此次争议商标为第7554400号“元奶奶及图”商标,由李基和于2009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为第4847686号图形商标,由朴仟喜于2005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旅游餐馆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朴仟喜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图形构成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争议商标的人物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朴仟喜的在先著作权等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李基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基和诉称,引证商标由韩文组成,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元奶奶”,中国的相关公众对韩文的识别能力较低,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中文文字与印证商标中韩文文字意义相同,并且两商标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

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

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 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情况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新《商标法》厘清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切实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了修订。

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围绕“规范程序”的修改目标和新《商标法》突出强调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新《规定》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从提出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认定请示)、案件审理、作出认定(决定、裁定或批复)到案件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二)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围绕“细化标准”的修改目标,新《规定》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了总结归纳,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更加方便当事人和各类驰名商标案件审查部门掌握和遵循。

(三)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围绕“明确责任”的修改目标,新《规定》针对当事人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提交真实的证据材料;明确受理案件的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具有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认定请示报送、案件处理与结果报送、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等职责;省级工商部门有审查核实、请示报送、案件处理情况总结与报送、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等职责。

此外,新《规定》保留了对参与驰名商标工作的各个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四)规范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为规范案件的处理,新《规定》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一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的时限要求;二是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三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四是对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更多关于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韩国食品商标“元奶奶”在华维权成功 的资讯,可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