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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审查?,什么样的外观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商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9 00:52: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什么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审查? 什么样的外观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商品?

什么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审查呢?


提交“优先审查”请求需满足以下六种情况之一: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施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什么样的外观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商品呢?


什么样的外观专利申请可以包含多项产品? 通常情况下,一件外观专利只能包含一个产品,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在一件专利中保护多个产品 第一,成套设计:成套产品是指习惯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如咖啡杯与咖啡壶,餐用盘、碟、杯、碗,床品四件套等。

要注意,这些产品必须要成套出售。

如果每个产品都是单独出售的,就不能合并申请一件专利, 例如,咖啡机和咖啡杯。

第二,相似设计:相似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

多项设计应当是针对同一产品作出的,例如,都是餐用盘的外观设计。

如果设计分别是餐用盘、碟、杯、碗,则不属于相似设计,因为他们不是同一产品。

第三,应当注意,这种相似外观专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可能性”与“显而易见性”的关系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是否实现显著的技术进步,其中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是创造性判断中的重点和难点。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专利审查指南》提供了“三步法”作为创造性评判的基本方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其中在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在审查实践中,有一种现象,把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结合的可能性,一律视为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否认发明创造性,使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未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有悖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的考量因素 在世界各国的审查实践中,虽然各国用了不相同的思路来规定创造性,但都共同使用了“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

显而易见与否,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主体做出的判断,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具体判断方法,例如,美国的判断方法集中体现于“教导—启示—动机”检验法,欧洲的判断方法集中体现于“问题—解答”方法。

但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创造性判断方法都是为了尽量客观地判断非显而易见性 。

在我国的专利实践中,在判断非显而易见性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从而导致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它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它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v)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了不同于发明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其与发明的区别特征具有相同或类似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公知的变化或利用公知的原理对该技术手段进行改型,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获得发明,且可以预期其效果; (v)现有技术中虽然没有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如出于更便宜、更洁净、更快捷、更轻巧、更耐久或更有效的考虑,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及能够采用已知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发明,并可以预期其效果 。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因此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vi)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根据发明和/或现有技术的教导,这些特征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 (vii)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发明的区别特征,但这些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发明中的作用不同; (viii)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发明的区别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发明中的作用相同,但将这些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存在技术障碍; (ix)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或者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与发明相反的教导 。

可以看出,关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能结合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区别技术特征,即,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可能性”,是否等同于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显而易见性”,并不与上述第(i)至(ix)种情况中的任一种情况完全对应。

因此,“可能性”是否等同于“显而易见性”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结合上述第(i)至(ix)种情况,必要时还要考虑所涉及技术领域授权当时的可预见水平的高低,尽量客观地来评价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可能性”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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