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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41: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中形式审查的内容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中形式审查的内容


发明专利在受理后、公布前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在格式上符合公布条件、内容上排除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之后才会给予公布,今天就来向大家介绍下,初步审查中的形式审查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请求书的形式审查 发明专利中对于请求书来说,要看内容是否全面,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比如发明名称,发明人、申请人、代表人、联系人信息等),特殊申请信息(比如分案申请、生物材料样品保藏、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等),申请手续的声明信息(比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信息、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说明、同日声明、保密请求等),以及文件清单和是否签字或盖章。

二、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形式审查 发明专利中说明书及其附图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修改申请文件的基础、以及审查工作的基础,其是否清楚完整的公开了技术方案尤为重要。

说明书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1)第一页第一行需写明发明名称;(2)说明书内容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各部分的具体要求暂不做阐述)。

对于特殊申请来说,在形式上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涉及核苷酸、氨基酸的,应将序列表作为单独部分,单独编页,并且还需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2)涉及生物材料样保藏的,应注明保藏日期、保藏单位、保藏编号、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及拉丁文学名,上述内容应集中写于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

发明专利中说明书附图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1)应使用包括及算计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2)图片颜色应为黑色;(3)如果存在多幅附图,应对其进行顺序编号,附图标记也应编号,且同一实施方式的各附图中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一致;(4)附图中不可出现注释性文字。

三、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审查 权利要求书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1)应以说明书为依据,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2)每一项权利要求及整体都应清楚,包括权利要求之前的引用范围、每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以及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应清楚;(3)每一项权利要求和整体都应简要,不得出现两类或两类以上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尽量采用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撰写,且权利要求数目应合理。

四、摘要及摘要附图的形式审查 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原始公开的内容,所以也就不可以作为修改的依据,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摘要应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其形式要求有如下几点:(1)应写明名称、所属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2)可含有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3)有附图的应提供一幅最能反映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4)不可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且摘要总数应控制在300字以内 。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这些参考资料主要是指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所参考的与其发明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献、科技书籍、专利技术报刊等。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与发明关系最为密切的资料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可以就某些费用(申请费、发明申请审查费、发明申请维持费、复审费和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五项)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缓。

申请人为单位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70%(复审费减缓60%),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85%(复审费减缓80%)。

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特点是什么?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只有发明专利在申请中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没有这个阶段,发明专利必须审查,不审查的话是不会授权的。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三、实质审查分为哪两种?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

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

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在当代的社会发明专利是可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法律的保护的,但是专利局也需要做出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是否符合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够授权保护。


合作作品的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哪一方呢?


协作著作,就是指两个人左右相互写作的著作。

依照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协作著作包含能够 切分应用和不可缺少应用的著作那样二种种类。

前面一种是每一创作者的写作成效都有机化学地联系在一起,没法强调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位创作者写作的;后面一种是每一合作方的著作都能够从著作总体中切分出去独立多方面应用。

协作著作是造成著作权现有关联的前提条件,相互写作著作的客观事实则是确定协作著作和协作创作者的前提条件。

一般,确定协作著作应当具有以下一些标准:

(1)协作创作者中间需有相互写作某一著作的意思表示,即规定创作者有相互写作的心愿及其互相配合的确立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能够 是在著作开展写作前,还可以在写作全过程中造成。

假如协作创作者中间沒有相互写作的意思表示,则没办法造成协作著作,由于那样她们写作出去的著作在內容、方式、设计风格上难以实现和睦统一。

(2)2个或2个左右的原创者都相互开展了写作主题活动。

即协作创作者相互在写作中努力了原创性劳动者,做出立即的原创性工作中。

如对著作的设计构思,原材料的挑选与梳理,绘制编写等,而任何一方不可以只是因出示了服务性劳动者而认为其合作方真实身份。

(3)写作出的著作要以一定方式主要表现的一件著作(不管该著作是不是可切分应用)。

假如一件著作合乎所述三个特点,则归属于协作著作;不然,或是是独立著作,或是是组成著作、结合著作,而并不是协作著作。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协作著作的创作者相互具有著作权。

在其中,没法切分的协作著作之著作权,可用资产夫妻共有财产标准,由协作创作者夫妻共有财产。

对著作权的履行,有要求的按规定,有承诺的依从承诺。

承诺不可违背著作权法,既无要求又无承诺的,则按资产现有标准解决。

协作著作能够 切分应用的,创作者对自身写作的一部分能够 独立履行著作权。

可是,履行该支配权时,不可组成对协作著作总体著作权的损害。

协作著作之相互具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夫妻共有财产。

著作权人依照分别写作的那一部分著作所应该的支配权市场份额,共享支配权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

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一共许多人,有全将自身的资产市场份额出让,但在出让时,别的按份共有人到相同条件下底下购买权的支配权。

夫妻共有财产著作权,即现有的著作权人不区划分别对著作权所占据得市场份额,相互对协作著作具有支配权和承担义务。

夫妻共有财产的著作权人到切分财产权时,一般是对半分。

必须留意的是,协作著作能否独立发布? 依据著作权法的要求:两个人左右协作写作的著作,著作权由协作创作者相互具有协作著作能够 切分应用的,创作者对分别写作的一部分能够 独立具有著作权,但履行著作权时不可侵害协作著作总体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求:协作著作不能切分应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协作创作者相互具有,根据协商一致履行;不可以协商一致,又无书面通知的,任何一方不可阻拦他方履行除出让之外的别的支配权,可是个人所得盈利理应有效分派给全部协作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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