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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关于商标驳回后的分割申请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41: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关于商标驳回后的分割申请讲解。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哪些?


2022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专利申请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目前我国内地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甚至在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有对于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例。

另外还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制定这些法规都是为了在各自的领域,防止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侵犯的。

不过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之前,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

1、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 2、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3、民法通则 4、技术合同法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7、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0、反不正当竞争法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3、刑法,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9、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关于商标驳回后的分割申请讲解


一、什么是商标分割?商标分割并不是所有商标都会遇到的情况,只有当申请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被部分驳回时,即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部分通过了初步审查,部分被驳回了,才会出现商标申请分割的问题。

2022年商标法修改后,新的商标法允许在商标部分驳回时进行分割。

当申请的商标被部分驳回,商标局在发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同时还会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二、商标分割的三种情况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根据申请人的态度不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01、不做复审,自动分割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做复审,商标局会把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和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自动分割。

该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直接进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且无人异议,下发商标注册证书,予以注册。

简言之,不做复审,也就无需做分割申请,静候商标下证即可。

?02、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部分不服,需要进行驳回复审的并且急于商标初步审定部分下证。

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人工分割。

对于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但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该初步审定的部分直接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下发商标证书。

对于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这件申请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

如果复审成功,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则下发商标证书。

但是该商标证书是旧的申请号,如果复审不成功,则不会下证。

?03、做复审,不申请分割如果商标申请人态度是要做复审,但是也不准备申请分割。

那么初步审定的这部分商品也不会进入初审公告,而是整件申请要等复审结果出来才有定论。

若复审成功,下证,仍然是原申请号码;若复审不成功,则下证的核准使用范围只是通过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且注册号仍是原申请号码。

商标分割申请与否是新商标法赋予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并不是强制要求的。

至于分割与否取决于申请人的态度和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商标分割申请一旦做出不得撤回。

第二、商标分割申请提出的期限,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交。

三、该不该进行商标分割? 商标分割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商标申请人在面临商标部分驳回、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等程序时,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如果申请人急于使用商标,商标分割可以让通过初步审查的部分尽早进入公告,尽快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如果申请人对于驳回的部分不考虑进行驳回复审,可以直接放弃;如果申请人希望早日获得商标证投入使用,建议选择分割。

?商标分割之后,申请商标就会有两个商标申请号,一个是原来本身的申请号,一个是后面带字母A的,不过这两个申请号都可以同等使用。

申请人可以先拿到带A的证书,如果后续复审成功,那么就会拿到两个商标证书,不影响后续使用。

不过,如果驳回复审成功之后,以后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等费用就会是双份的,需要申请人自己去衡量。


关于权项修改的关联性分析


在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无论是答复国内审查意见,还是答复国外审查意见,最常见的是关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而针对如何克服创造性缺陷,代理师通常会采用两种答复方式:

(1)直接争辩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将从属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补入至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克服创造性缺陷。

对于上述方式(1),代理师的注意事项在于:需要尽可能避免在意见陈述过程中出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不必要限定等类似描述语言; 对于上述方式(2),代理师的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属权利要求中描述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有必要全部补入独立权利要求; 2)从说明书中补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不清楚或引起歧义等类似描述; 3)向独立权利要求补入的技术特征虽然能够克服创造性缺陷,但是此种修改方式是否会影响授权专利的价值。

然而,在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值得代理师注意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容易被代理师所忽视的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会结合一个实际案列来分析另一个值得代理师关注的注意事项:

4)向独立权利要求补入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

示例案件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

1、一种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的事务调度模块,所述事务调度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还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所述事务帧,获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接收到的数据帧,并将所述数据帧提供给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所述应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标无人机。

在OA答复过程中,为了克服创造性缺陷,本案将其 个从属权利要求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地面站,其中,所述地面站包括第一通信模块以及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的事务调度模块,所述事务调度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还用于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所述事务帧,获取所述第一通信模块接收到的数据帧,并将所述数据帧提供给所述地面站中的应用,所述应用用于操作所述目标无人机;其中,所述事务帧具有优先级;所述事务调度模块包括优先级单元,所述优先级单元用于每隔一个事务帧提取周期,在事务帧中选取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优先级最高的所述事务帧。

然而,对于上述修改内容,审查员给出了如下评述意见:

1)审查员认同上述新增技术特征为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2)尽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但是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缺乏关联性,而且也不清楚新增技术特征究竟能够解决什么技术问题或达到什么技术效果,因此,新增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定中不予考虑。

对于代理师而言,上述审查意见确实较为少见,但是既然审查员提出该问题,代理师的工作就需要解决该问题。

如果针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详细分析后便会发现,审查员所提出的问题存在一定合理性。

原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改善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效率。

而新增技术特征从字面描述上看,感觉与该技术问题存在少许关联,但是在解释过程中又会发现难以解释清楚。

因此,代理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基于新增技术特征重新定义技术问题。

但是,在重新定义技术问题之前,代理师首先需要解决审查员所提出的关联性问题。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逻辑关系:

1)地面站中的应用生成的事务帧并且地面站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事务帧; 2)应用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 基于上述逻辑关系,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应用与事务帧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与目标无人机之间的关系,但是却并没有记载事务帧与目标无人机之间的关系。

对此,代理师通常的反应在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但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

既然应用能够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那么应用所生成的事务帧必然也是用于操作目标无人机。

然而,虽然这种理解本身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审查员(尤其是欧美审查员)的角度看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需要完全基于Claim language来阐述。

如果代理师阐述的理由中无法直接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中得到,那么申请人首先需要将相关描述补入至权利要求1之后,才能够继续主张相关论述理由。

为此,代理师在阅读并分析本案的说明书之后发现具体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有“事务帧用于使目标无人机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因此,代理师的首要任务便是将这句描述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以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并完善新增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

接下来,代理师便可以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重新定义技术问题。

同样地,代理师在阅读并分析本案的说明书之后发现,在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过程中,如果多个应用同时向同一台无人机发送事务帧,那么在该无人机上便会发生事务帧冲突,无人机无法确定该执行哪个事务帧。

因此,代理师重新定义技术问题便是在多个应用与多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过程中,如果多个应用同时向同一台无人机发送事务帧,那么在该无人机上如何解决事务帧冲突问题。

此时,再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便会发现,事务调度模块中存储的事务帧组成发送帧队列,事务帧具有优先级,优先级决定事务帧的发送顺序,事务调度模块用于每隔一个事务帧提取周期在事务帧中选取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向目标无人机发送优先级最高的事务帧,以使目标无人机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由此控制目标无人机按照事务帧的发送顺序依次执行对应的操作指令,而不会发生指令执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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