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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宣判,阎晓宏:应修订著作权法以打击“洗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4: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宣判,阎晓宏:应修订著作权法以打击“洗稿” 。
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审宣判
《此间的少年》是原名杨治的小说家江南在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通过回忆其曾在北京大学的生活而写成的一部校园故事小说。
它描述了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
小说中的人物 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著名作家金庸于2022年10月11日将江南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
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他所著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几部武侠小说构成侵权。
因此,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历时近2年后,天河法院近日对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购书中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天河法院认定,杨治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原告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杨治赔偿原告查良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88万元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河法院围绕《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如何确定这4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关于《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问题,天河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此外,对于原告以角色商业化使用权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之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天河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其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读者群体中这些元素与作品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杨治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杨治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
因此,杨治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阎晓宏:应修订著作权法以打击“洗稿”
“洗稿”,是去年自媒体领域绕不开的话题。
多起以“洗稿”方式产生的侵权事件,在媒体和自媒体界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业内对于整治自媒体侵权的呼吁。
自媒体尚属新生事物,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版权纠纷,也多是新问题。
如何界定“洗稿”?怎样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目前亟须修订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作品”概念重新界定。
阎晓宏表示,曾经不属于被保护范畴的“时事新闻”,应该具体区分,其中部分要纳入受保护的“作品”之列。
“洗稿”通常被定义为篡改、删减他人原创内容,使其面目全非,形成所谓新稿件,但该稿件最有价值的部分仍是抄袭的。
去年,多篇自媒体发表的时事类文章成为刷屏“爆款”,而其 些核心事实被发现是来自媒体此前的报道。
阎晓宏表示,界定和惩治“洗稿”等类似侵权行为,亟须对著作权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在新的形势下,重新界定“作品”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包括这些形式: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一共九类。
著作法同时规定,有三种类型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其中之一就是“时事新闻”。
阎晓宏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已经不符合媒体发展现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也表示,“洗稿”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版权热点,需要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虽然“洗稿”尚未成为专业术语,但在国家治理侵权盗版的行动中,这一行为已经被明确列入“黑名单”。
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联合启动“剑网”专项行动,对“洗稿”行为采取措施。
此次行动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
重点打击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及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截至年底,“剑网”专项行动封禁降级14万个侵权自媒体账号,处理47万余篇侵权作品。
阿迪起诉耐克9项专利侵权
根据Adidas于6月10日在德克萨斯州东部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控告Nike侵犯其 9项专利,包括Nike Run Club、Training Club和SNKRS 用程序和Adapt系统。
Adidas声称Adapt 侵犯了2005年的Adidas运动鞋,它在鞋子穿着时感知并调整鞋子的舒适度,是世界上第一款智能跑鞋。
另外,Adidas Confirmed 和Nike SNKRS 也有类似的特点,Confirmed于2022年2月首次亮相,而SNKRS于2022年5月推出,Adidas在提起的诉讼中表示:“Adidas长期以来一直是移动技术(Mobile Technology)的领导者,包括与移动健身和移动购买相关的技术,Adidas 同时更是业内第一家为运动员全面提供数据分析的公司。
” 阿迪达斯和耐克目前无疑是运动品牌的前两大巨头,而这两大巨头之间的开撕也让无数行业人士前来围观。
具体指控项目如下: 1、Nike Adapt系统侵犯了adidas在2004年推出的「可在穿着时感知并调整鞋子舒适度的adidas 1鞋款; 2、Nike的Run Club、Training Club等app侵犯了adidas在跟踪和存储与活动相关的进度、性能反馈以及个性化的指导和训练技巧方面的专利; 3、SNKRS app侵犯了adidas允许用户在Confirmed app上「预订和购买限量版球鞋」的专利。
对于这次诉讼,目前Nike还未作出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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