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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通过《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3: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

【关键词】网络侵犯著作权 平等保护 行刑衔接 企业合规 。

【要 旨】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

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   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

2022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

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

2022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

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

“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2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22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2022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4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大某视界公司以及张某、李某、刘某、马某绿等四人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大某视界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惩治。

按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本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境内外权利人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

为畅通衔接渠道,解决信息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南山区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对于涉嫌犯罪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南山区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强化引导取证。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反馈,形成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合力。

(三)积极推动行业治理,促使企业合规经营。

南山区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促使涉案企业剥离违法业务,进行全面合规整改。

大某视界公司完善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将App中侵权内容全部删除,并发布公告通报侵权情况,对充值用户进行退费,组织专门团队开展版权购买谈判。

检察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深圳市版权协会,结合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宣讲,引导更多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最高法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规定》送审稿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庭的机构性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程序衔接等内容。




最高法提审金银花商标案:碧丽公司要求中止审理被当庭驳回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

2个月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公告,撤销“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

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被诉商标侵权的案件发生根本性逆转。

但大量已经审结或者支付商标赔偿款的企业,仍然在关注最高法提审的苏州诗妍公司案。

该案中,诗妍公司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已向碧丽公司支付了12万判赔款。

今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

这让此前以“金银花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商标侵权索赔的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维权”,成为一场闹剧。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碧丽公司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

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在应诉过程中调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档案显示,碧丽公司持有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因注册不当被撤销。

但随后经过几次转让,于2010年落入碧丽公司名下。

最高法决定提审诗妍公司与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案,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撤销对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核准决定。

11月8日最高法庭审一开始,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碧丽公司提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裁定,他们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的审理有赖于该行政诉讼案的结果,为了不影响商标权利的稳定性,要求法庭中止审理本案。

但主审法官认为,“该行政诉讼是针对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而不是本案商标权利状况的决定,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遂当庭驳回了碧丽公司的中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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