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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群控软件被认定不正当竞争,深圳一公司改名“字节跳动”被判赔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0:1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深圳一公司开发可刷流量的群控软件被判赔偿60万元法院认定其不正当竞争,深圳一公司改名“字节跳动”被判赔偿30万元 。



深圳一公司开发可刷流量的群控软件被判赔偿60万元法院认定其不正当竞争


某公司开发群控系统软件,可同时操控几十台乃至数百台手机,能批量登录虚假短视频平台账号,还能一键刷视频、评论及私信粉丝等,给短视频账号刷虚假粉丝量、给直播间刷虚假人气数据,造成一种热度假象。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该案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短视频平台的运营方。

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通过其开设的某群控网站专门宣传其开发运营的群控系统,该群控系统涵盖批量登录账号、粉丝互相关注、转发视频、点赞、私信、直播间群发消息、榜单粉丝关注等54项功能。

其通过模拟真人行为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大量虚假流量、数据,意图达到其所宣称的暴力推送和引流的效果。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涉案群控系统削弱了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损害了其运营模式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相关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50万元。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虽不一致,但被告依托该短视频平台的海量用户资源,通过群控系统干扰平台的正常运行,利用了平台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原被告之间的经营利益此消彼长,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从经营者利益而言,该短视频平台通过一整套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重要指标形成的算法程序向用户智能精准推荐优质视频内容,该机制依赖于真实可靠的数据。

被告运营的群控系统可实现针对短视频平台的养号管理、视频管理、点赞私信管理、截流管理等,其无视平台的用户协议,利用该群控系统妨碍了平台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干扰了平台的精准分发机制,破坏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了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

而且群控系统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数据会额外增加服务器的负担,原告为甄别虚假流量、数据需要加强监控手段并进行技术升级,这势必增加原告的运营和风控成本。

此外,从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两个角度而言,被告群控系统产生的虚假流量、信息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直接影响用户的体验感,还可能危害到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给诈骗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便利工具,威胁网络空间的安全。

因此,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一公司改名“字节跳动”被判赔偿30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深圳字节跳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法院认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须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 万元。

判决书显示,深圳字节跳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字节”)成立于 2022 年,原名深圳市满源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 年 3 月 18 日变更为现有名称。

这家公司自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字节”)的关联公司,并开发、运营了“赏” App。

“赏”是一款电商 App,在广告中宣称为北京字节旗下的广告引流产品。

这款App 的标识为一个写有白色“赏”字样的红色方框,与北京字节的注册商标“”标识极为相似。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字节的企业字号“字节跳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为公众所熟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深圳字节作为晚于北京字节成立的同行业者,理应知晓其知名度,并在经营过程中合理避让。

但该公司仍以“字节跳动” 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法院因此认定其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故意,极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赏”标识与“”商标标识在文字组成、读音方面相似,红底白字的装潢视觉效果也非常类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区分。

鉴于“”商标知名度较高,公众极易对“赏”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赏”与“” 有特定联系。

深圳字节的行为因此侵犯了北京字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龙岗法院判令深圳字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字节跳动”的企业名称、“赏”APP 名称,立即停止使用与 “”装潢近似的标识,同时赔偿北京字节经济损失 30 万元。


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在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适用时应严格审查原告提出命令是否超举证期限、内容是否具体、书证是否为案件查明事实所必需、被告是否掌握书证等要件,同时综合衡量裁定被告提出书证是否会导致双方诉讼利益明显失衡等因素;  2、行为人曾将他人商标作指示性合理使用后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将他人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初步认定行为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故意;  3、行为人不仅自己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还通过招商合作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的;或者因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电商平台上被通知删除侵权链接后,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其商标及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广泛使用,多份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认定该商标在手提电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并在天猫平台申请网络店铺,公开对外进行招商合作,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对外进行销售。

自2022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14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

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拒不提交。

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根据深圳小米公司的获利,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其提交的证据,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利润率以30.78%计算。

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曾将涉案商标作指向小米科技公司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将小米科技公司的多个不同商业标识结合使用,表明其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

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

综合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同时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对深圳小米公司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经计算其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700余万元。

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诉讼主张,故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的赔偿诉请,判决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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