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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如何实现大数据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9:3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天津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如何实现大数据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 。



天津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日前,天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天津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据悉,《条例》设立了技术调查员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员的介入,可以大大增强行政部门查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为开辟便利快捷的维权途径,《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使缩短一般性侵权纠纷的维权周期成为了可能。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并答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维权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服务。

为提升违法成本,《条例》针对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违法的成本。


如何实现大数据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


在当今信息社会,数据已成为一种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

作为一种容量大、类型多、应用价值高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运用不仅是新技术发展的方向,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

近日,《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下称《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

《纲要》中提出的实现政府与社会层面的基础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将有利于打破各自独立的数据资源窠臼,整合已有的数据资源要素,避免出现大量重复无序的平台建设,以及因此而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的浪费。

系统运用大数据将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能够强化大数据自身便捷高效的优势,充分体现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提升不同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进而能够引导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对大数据的采集、利用,丰富数据来源,促进平稳、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

一个信息的时代,就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

面对浩如烟海、来源分散的各种数据信息,若不能有效地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处理、整合,就无法充分地发掘新知识、创造新价值、进而拥有自己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

实施和推动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断完善数据资源建设体系,整合社会公共服务数据资源,其目的就在于提升数据资源集聚和管理水平,形成最广泛的合力来强化数据资源优势,提高全社会对大数据的认知和利用效率,推动社会科技、信息乃至人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创新与提高。

创新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与大数据可以说是创新发展的两大核心驱动要素。

作为国家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技术变革,大数据对资讯信息的专业化采集、管理、分析及整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使用价值,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广泛的信息含量和技术支持。

同时,知识产权作为大数据创新技术的应用载体,两者之间是互为资源、互为手段的辩证关系,彼此间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在《纲要》中,政府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促进了知识产权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这种深度融合是我国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为“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结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作为当今信息社会的时代特征,“互联网+”的良性、有序运行离不开相关领域中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我们已经看到,知识产权和大数据为“互联网+”等新技术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知识产权能够保障大数据技术渗透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运行的各个发展阶段,可以说,“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核心越来越体现在知识产权所能够产生和发挥的主导作用上。

大数据的共享则会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在传统行业和社会组织中的不断扩展与延伸,通过对大数据资源的采集、传输、存储、利用来优化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也将会开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动向、新业态、新局面。


如何看待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何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方法也是按照此顺序依次进行的。

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原则主要有两种,即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又叫填平原则,意在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此次专利法修改前,我国采用专利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其思想是通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导致专利侵权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使得我国大多数案件采取法定赔偿,其数额一般低于“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侵权成本低、专利侵权行为多发易发等现象。

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前三种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上乘以一至五倍作为侵权赔偿额。

惩罚性原则不仅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对故意侵权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加重了故意侵权人的经济负担,对于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此次专利法修改,我国从原本的补偿性原则改为适用惩罚性原则,这是一次巨大的制度突破,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专利故意侵权行为,从根本上激励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在打击故意侵权行为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施行后效果将十分明显,对侵权人来说,原本只是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将自己的侵权所得全部交出,或者按照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赔偿,专利法修改实施后将在上述赔偿额的基础上乘以一定倍数,将大大提高侵权成本,侵权的风险大于收益,会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专利的故意侵权行为,也将极大促进专利权的转让、许可。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为“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次修改对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但是新修改的专利法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什么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以及达到何种程度称为“情节严重”,这需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根据实际案件情形决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做出了专利权侵权裁决决定或司法调解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做出了行政调处决定,或者仲裁机构做出了仲裁决定书,或者专利权人在向涉嫌侵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附以相应担保措施后,侵权人继续进行专利侵权行为的,则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此外,根据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专利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应当以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

在专利权人没有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申请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干涉当事人的选择自动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

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专利法的明确要求,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专利侵权行为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一般来说,满足“故意侵权”至少需要举证人民法院做出的专利权侵权裁决决定或司法调解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调处决定,或者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决定书,或者被侵权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并附以相应担保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列举对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行为频发、侵权产品数量多、对权利人造成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数量严重下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或因侵权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等作为证据。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外的专利法是如何规定的?与我国相比,有哪些异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配套的陪审团制度,通过陪审团评估来确定实际损失,以此确定赔偿数额。

美国现行专利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两种方式: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于一般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和制裁主观恶意侵权人的情况下适用的,赔偿额是补偿性赔偿额的三倍以下,具体数额可以由陪审团或者法院决定。

除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次专利法修改还将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调整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提高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和上限,这样调整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之后的“第四顺序”,是在前三种方法都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时才使用的方法。

由于专利侵权行为与产生损失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侵权证据的难以取得以及可能没有发生许可行为等原因,前三种方法在确定实际判赔时常常难以使用,所以很多专利侵权案件采用法定赔偿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调整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调了法定赔偿额的上下限,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实识产权严保护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下和无赔偿”所占的比例为72.1%,目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中采取法定赔偿的比例较高,但赔偿额较低,提升法定赔偿额标准对于提高我国的专利保护力度意义重大。

同时,法定赔偿虽然不是惩罚性赔偿,但标准提高后可以使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额保持一致,不至于有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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