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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马拉喀什条约》实施,国家版权局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9: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版权局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国家版权局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 。



国家版权局印发暂行规定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加以规范,以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

为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批准了《马拉喀什条约》。

《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

此次出台《暂行规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相关重要概念、规则要求、主体资质、合规监管作出规定,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具体指引,有利于将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免受不合理损害。

《暂行规定》明确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明确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明确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遵守相关要求。

《暂行规定》规定,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告知著作权人并记录相关事项等要求。

此外,还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规定以上两类机构的范围以及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引导支持和加强监管。

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随《暂行规定》一同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


国家版权局约谈13家网络服务商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今日、百度百家号、 、东方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针对“剑网”专项行动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强调,网络服务商直接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要坚持未经授权不得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依法转载他人作品时,要主动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不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

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络服务商为用户转载他人作品提供平台的,要在平台显著位置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不违法转载他人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转载他人作品、洗稿等侵权行为;不得鼓励用户或假借用户名义,滥用“避风港”规则转载他人作品;对于多次侵权被投诉的用户,应当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惩治措施;要积极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要对版权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预警作品加强版权审核并及时处置。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将重点打击网络转载领域存在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引导网络企业加强版权自律、规范版权管理,推动网络平台与权利人(组织)、版权相关联盟(协会)开展版权合作、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传播规律的转载授权模式,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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