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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创新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8: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上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创新高 。



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01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自然人田娟娟(下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文均称原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请求。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规范使用商业标识,避免误导性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商品来源,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而如果标志除缺乏显著特征外还带有欺骗性并易误导公众,则可能对公共利益和消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标志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02 “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经审查,原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请求。

经审理,原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据此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被诉复审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被诉复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公共领域的商业标志,除了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

商标标志有悖于一定时期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属于该规定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

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应综合考虑其文字组合、构词方式、应用语境、使用商品、接触人群等特点。

03 “羊卓雍措”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2022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而且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羊卓雍措地区或者与羊卓雍措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而且羊卓雍措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虔诚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绕湖朝圣,故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

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亦可能损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上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创新高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157件,创历史新高,其中调解成功1497件,约占69.4%;在调案件382件,约占17.7%;中止调解案件46件,约占2.1%;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人数达到142人。

据了解,上海知识产权调解案件呈现两方面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解工作案源主要来自法院移交案件。

依托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全年上海法院系统共移交案件1464件,约占受理总量的67.9%。

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3月全面开展诉中委托调解以来,积极探索法官与调解员“协调配合,共同调解”的诉调协作机制,共委托调解案件304件,调解成功123件,调解成功率40.46%。

此外,行政部门移交知识产权调解案件70件,约占3.2%;自行申请调解案件536件,约占24.8%;展会受理案件87件,约占4%。

上海知识产权调解案件呈现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调解案件类型主要是版权类案件。

据了解,在受理案件的类型上,版权类案件共1735件,约占受理总量的80.4%;商标类案件352件,约占16.3%;专利类案件55件,约占2.5%;其他类型案件15件,约占0.7%。

在调解成功的案件类型中,版权类案件1284件,约占85.8%;商标类案件171件,约占11.4%;专利类案件39件,约占2.6%;其他类型案件3件。

为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上海大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立了一支由知识产权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退休法官、退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教师等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建立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11.6%


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统计局发布联合公告显示,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0709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1.6%。

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发布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标志着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正式建立。

为全面反映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状况,此次发布的增加值数据依据《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利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进行核算。

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按照经济活动性质分为七大类,具体来看,新装备制造业增加值为32833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最高,为30.7%;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加值为21551亿元,所占比重为20.1%;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19472亿元,所占比重为18.2%;新材料制造业增加值为14130亿元,所占比重为13.2%;医药医疗产业增加值为9465亿元,所占比重为8.8%;研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为7215亿元,所占比重为6.7%;环保产业增加值为2424亿元,所占比重为2.3%。

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变革发展背景下,与传统的劳动、资本等要素相比,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美国、欧盟相关研究显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驱动经济增长并保持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国家统计局合作研制了《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

在此基础上,两局联合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机制,此次发布的增加值数据表明,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未来,知识产权统计工作将继续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断完善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数据发布机制,按年度发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为及时反映新产业培育壮大的进展、支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数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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