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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商标注册申请,设置撤销初步审定公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8: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牢记党和人民嘱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迸发出中国力量,取得了38枚金牌、32枚银牌、18枚铜牌的优异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团结奋斗、凝心聚力注入了精神力量。

但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快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提案】答复的函。

其中提到,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

我局非常赞同委员们关于加强制度设计、优化程序、强化义务和明晰权力边界、适应技术飞速发展新形势等意见建议,将在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和充分研究。

我局高度重视商标法律制度建设工作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立即着手准备《商标法》全面修改工作。

针对当时商标领域存在的紧迫、突出问题,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诚如委员们所言,由于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同时,现行商标法律制度 些与实践和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内容也日益凸显。

近年来,在持续跟踪《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效果和总结商标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积极推进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先后开展14项课题研究,组织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调研20余次,召开多场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听取各类主体意见建议,梳理商标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商标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目标方向和主要内容,就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优化授权确权程序等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研论证,扎实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完善相关准备工作。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  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  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二是在保留原有撤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引入商标使用承诺和存续期间主动提交使用情况说明制度的可行性。

三是拟增加商标依职权撤销规定,对于商标注册人未履行使用承诺、未依法提交使用情况说明、以及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等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关于“适应技术飞速发展新形势”  不断顺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大便利。

一是更新理念,优化商标法体系结构,完善立法宗旨,突出产权保护,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制度目标。

二是助力商标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研究完善电子申请、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电子注册证、电子文书、电子档案相关规则,推进业务办理电子化、便利化。

三是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保护,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四是支持商标品牌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地方和产业发展;加强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商标信息有效利用。

五是适应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职能变化,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职责义务,提升商标领域协同治理能力。

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相关准备工作。

一是加强系统性研究,解决拟修改内容与商标实践之间的协调性和衔接性问题,分析制度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好合法性评估。

二是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讨论会,广泛听取其他相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等各类主体意见,及时将有益建议吸纳到法和条例的修改内容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第一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

各地方积极申报,58个省、市、县提出试点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方案进行认真评审,确定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川;南京、苏州、常州、宁波、济南、烟台、潍坊、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三亚、昆明;义乌、绍兴市柯桥、晋江等9省16市3县为第一批试点地区。

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一站式”综合保护平台,集聚多方知识产权资源,推动完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等渠道协同保护机制。

加强维权援助工作力度,促进纠纷前端化解,强化部门沟通协作,规范顺畅衔接程序,促进纠纷解决流程简化、优化、快速化,推动调解、仲裁等多元力量参与。

切实提升纠纷处理速度和质量,发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效能,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创新创业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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