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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扫码支付不构成专利侵权,知识产权法院成立院士智库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7: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扫码支付不构成专利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院士智库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扫码支付不构成专利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卡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卓望公司)起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凡客诚品)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扫码支付服务未落入两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其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专利号:ZL200610168072.2),专利权人为两原告。

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2022年10月,两原告以涉案专利被侵权为由将财付通公司、腾讯公司以及凡客诚品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两原告起诉称,其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可拆分为六个步骤:采集多字段二维码;解码多字段二维码;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分析是否匹配;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简言之就是“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六个步骤。

经比对,两原告认为,腾讯公司实施了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至四,财付通公司实施了步骤五、六,其中步骤一至四是相同侵权,步骤五、六是等同侵权。

凡客公司则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的 扫码支付服务,提供了多字段二维码,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腾讯公司与财付通公司共同辩称,首先, 支付作为支付渠道,二维码为单字段,而涉案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 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其次, 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再次,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最后,涉案 扫码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凡客诚品辩称,其不是涉案专利的使用者,没有参与到 扫码支付服务中。

2014年7月22日,凡客诚品与财付通公司签署了《 支付服务协议》, 扫码二维码支付的实际使用者是网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案中双方均认可 扫码支付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中步骤二“对二维码进行解码”的技术特征,故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扫码支付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步骤一、三、四、五和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 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则上对同一术语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应当做同样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获取”。

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比如,显示的“订单已经支付,请勿重新发起支付”的提示。

其次, 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

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

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扫码支付不具有涉案专利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 扫码支付不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院士智库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科技创新保护院士座谈会暨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启动会,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精密仪器与机械学系特聘教授雒建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生物工程研究所所长陈薇等14名两院院士成为该委员会首批专家,为今后的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在院士的助力下,加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审判,依法加强保护院士和科学家、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开展对职务发明、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专门研究;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中医中药、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的妥善保护;审理好标准必要专利、重大科研项目、涉及平行诉讼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加强对生物医药、能源化工、基础原材料、高端芯片等领域司法保护的法律研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靳学军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充分依托专家委员会院士交流平台,夯实北京法院司法质量,展现良好司法形象,为院士和国家科研创新做好服务保障,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科技创新, 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助力高质量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选任115名技术调查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月15日举办技术调查官任命仪式,115名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调查官,将协助法官查明技术类案件中的技术事实,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技术调查室,首批选任37名技术调查官。

七年多来先后选任三批次技术调查官共计183人,总计参与3281件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技术调查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官查明技术类案件中的技术事实,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合议庭快速准确理解计算机软件、明星药品等前沿复杂领域的技术事实,为案件的妥善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的支持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次共选任兼职技术调查官115人,整体数量相较前三批次有了明显增加。

115名技术调查官涵盖了机械、化学、医药、材料、通信、电学等各个技术领域,平均年龄41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83%,博士占比40%,从事相关领域技术研究工作平均年限15年。

本次获得续聘的技术调查官张辉表示,技术调查官的重要作用在于将查明的技术事实快速、准确地传递给法官。

通过高难度、复杂案情的技术事实的深入调查、查明工作,他对创新技术有了更深入的体会,也积累了不同产业的技术特点。

技术调查官将在促进国家创新发展、创新保护的路上,共同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技术工匠精神。

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1月成立以来,已受理与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的技术类案件2.3万件,审结2万件。

案件涉及通信、医药、生物、化学、材料、计算机等诸多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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