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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商标巡回评审庭落“沪”,全球首个自主超高清产业专利池启动建设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7: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全国首家商标巡回评审庭落“沪”,全球首个自主超高清产业专利池启动建设 。



全国首家商标巡回评审庭落“沪”


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全国设立的首家商标巡回评审庭在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揭牌,并于9月23日至24日分别对“5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及“千页豆腐”“千页”“千页及图”“千页豆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商标局在上海、义乌、南京相继开展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公开巡回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为进一步深化商标便利化改革,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商标局选择在京外巡回评审第一案所在地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设立第一家商标巡回评审庭。

“商标巡回评审庭的落 沪 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上海主动跨前服务迈出的又一大步,为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案件当事人参加口审提供了便利,希望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能够借此在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学军表示。

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标巡回评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决策、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具体举措,是商标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实践。

商标巡回评审庭将坚持以便民利民为目标,充分发挥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区域优势,运用巡回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查明事实、定纷止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全球首个自主超高清产业专利池启动建设


超高清视频是继视频数字化、高清化之后的新一轮重大技术革新,将带动视频采集、制作、传输、呈现、应用等产业链发生深刻变革。

根据工信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央电视总台印发的《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我国超高清视频产业总体规模超过4万亿元,为加快我国自主超高清视频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业务发展,广东博华超高清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启技有限公司在深圳正式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超高清视频创新中心项目部部长肖铁军和北京启技总经理牛朝晖作为代表签署了协议。

北京启技有限公司是AVS专利池管理中心的法人,负责AVS系列国家标准的专利池运营管理及专利授权,在国内创立了第一个专业的标准专利池,目前AVS1视频和AVS2视频两个专利池已经筹备完成,专利池运营管理经验丰富。

广东博华超高清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是广东省超高清视频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广东省批准的超高清领域唯一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致力于超高清视频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

为联合推动自主超高清4K/8K视频产业的发展,降低技术交易成本,减少专利侵权风险,双方决定未来共同建设全球首个自主超高清产业专利池。

该专利池将以超高清领域最基础的编解码标准AVS标准为核心,不断扩展充实超高清视频领域相关的标准与专利。

超高清视频创新中心肖铁军表示,以AVS标准专利池为基础,争取逐步纳入前端编码、制播、编辑、HDR、3D Audio、SMT(智能媒体传输)、信道传输、终端显示等全产业链的标准与专利。

AVS专利池管理中心主任牛朝晖表示,AVS专利池管理中心将贡献前期专利池的运营管理经验,成熟许可模式,与超高清创新中心共同建设超高清视频领域的产业专利池。

牛朝晖还表示,通常专利池都是以某个标准为基础设立,构建产业专利池是一个非常好的想法,是一个创举,但是难度也很大,会涉及到标准、法律、技术、利益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我们双方将共同努力,协调好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建设管理好专利池,为整个超高清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并置于第三条。

四、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 六、删除第九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

”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

”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 十六、增加“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

”作为第三十四条。

十七、增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

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

”作为第三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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