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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达36家,全国首例侵犯变形金刚玩具著作权案告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7: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达36家,全国首例侵犯变形金刚玩具著作权案告破 。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达36家


9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中国(甘肃)、中国(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36家。

甘肃保护中心、昆明保护中心分别是甘肃省、云南省布局建设的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同时也是西部地区第四、第五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推进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提升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保护中心面向先进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是西北第一家面向全省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紧密配合“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支撑丝绸之路知识产权港建设。

昆明保护中心面向生物制品制造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通过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辐射和示范效应,巩固昆明市作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发展的 “桥头堡”地位,打造国际贸易新的增长极。


全国首例侵犯变形金刚玩具著作权案告破


前不久,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于今年6月成功侦破的全国首例侵犯变形金刚玩具品牌著作权案。

该案的侦破,捣毁了一个从拆解制图、等比放大到仿制生产、包装售卖的全链条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仿制产品及零部件近30种共3万余件,涉案销售金额上亿元。

孩之宝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孩之宝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称,有人仿制其公司生产的变形金刚模型玩具,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大肆销售获利,严重影响孩之宝公司的产品销售,其行为涉嫌侵权。

经初步了解,被举报的是一家名为“威将”的模型制作公司,主销产品是各类模型玩具,在各大网络电商平台均设有专卖店。

经过将该公司在售的几款变形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同款变形金刚玩具对比后,警方发现孩之宝公司产品上标注的是“变形金刚”,并根据不同电影作品划分系列并命名,而威将公司产品包装上统一标注的是“变形模型玩具”。

打开包装取出玩具,两家公司的产品从外观看仅仅在体积大小上有所区别,其他的结构和零部件目视都极其相似。

警方遂将威将公司的产品和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一起送至权威机构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多款产品整体外观构成实质相似。

虽然在局部细节方面有较小改动,但未脱离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这表明,威将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仿制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谋利的行为,该行为确已涉嫌侵犯孩之宝公司的著作权。

据此,虹口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

针对威将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情况,专案组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了威将公司位于广东汕头的公司和工厂。

在这座占地约8300平方米的厂房内,每天有130余名工人参与制作,8条生产线同时运作,日均出货量在1500件左右,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

经过进一步侦查,警方发现该公司主要由老板李某、厂长张某和设计师曲某等人负责管理,而仿制的图纸主要由另一家位于上海的设计公司负责人安某提供。

在变形金刚爱好者圈里,安某颇有名气。

然而,安某却凭借着自己对这个领域的熟悉,开始帮助威将公司仿制变形金刚玩具。

在掌握了该公司的主要人员结构后,虹口警方分别在广东和上海同时开展抓捕行动,成功将涉嫌侵权的李某、张某、安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在工厂内当场查获各类侵权玩具模型及零部件3万余件。

到案后,据安某交代,他利用自己在变形金刚玩具圈内的影响力,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孩之宝公司的各种变形金刚玩具产品,其中不乏一些限量或绝版的款式。

然后安某通过逐一拆解玩具零件进行逆向研发,并绘制每个零件的3D图纸,随后贩售给威将公司。

李某在得到图纸后,根据图纸将每个零件按相同比例放大后开模注塑,上线拼装,最终完成一款与正版孩之宝变形金刚玩具外观构形基本相似,但体积更大的产品。

该款产品的定价与被仿制的正版价格持平,而安某则根据该款产品销售额的10%获得提成。

威将公司生产的仿制品虽然较孩之宝的原版产品体积更大,但手感却相差很多,例如关节扭转的角度、扭动的紧实感和顺畅感等,并且仿制品在变形时经常会发生零件脱落的情况。

安某、李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心知肚明,但低成本的抄袭所带来的高额利润最终驱使他们铤而走险。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动漫美术作品、积木拼装类玩具及相应周边产品在国内广受欢迎,例如乐高、日本万代、任天堂等品牌产品,受到了广大青少年的喜爱,各类游戏及漫画类美术形象极易成为盗版侵权犯罪的目标。

在办案实践中警方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甚至通过注册自有商标来掩盖侵权盗版之实,以此规避警方打击。

在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销售策略上,犯罪分子也特别加以区分:针对境内客户,他们在各类社交平台上发布广告,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针对境外客户,他们则专门建立屏蔽中国地区的售假网站,反侵正品权利人的本国市场,给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损害。


全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一审宣判!QQ消息提示音六声“嘀”能否获准注册?


对于经常使用QQ的用户来说,对QQ所具有的几个特点一定很熟悉,比如:好友上线时,连续3个“噔”的提示音,有好友发送消息时对方头像的不停闪烁,同时伴着连续6个“嘀”的提示音等等。

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纠纷缘起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虽然是一种非传统商标,但是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声音商标要求具备能够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

作为声音商标的第一批申请者,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即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通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将QQ消息提示音(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申请为商标,申请号为14502527,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

根据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该声音商标光谱、频谱及波形图。

2022年8月24日,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

腾讯公司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2022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诉至法院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腾讯公司诉称:首先,诉争商标“嘀嘀嘀嘀嘀嘀”是腾讯公司名下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诉争商标所表现的内容指定服务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且诉争商标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该声音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其次,腾讯公司的QQ软件于1999年2月上线至今,持续使用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用户听到诉争商标声音后就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诉争商标能够直接对应QQ软件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其知名度及显著性进一步增强。

而且,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的时长较短,多数不到3秒,几乎全部都在6秒以内,声音表现简明、无语音。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有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的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是,诉争商标的整体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诉争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的阶段,QQ软件自1999年2月最初即以OICQ软件的形式在我国互联网上开始使用。

通过互联网实现即时通讯的模式变革对人们生活带来的冲击,及作为QQ软件提供的消息传送这种最基本、最常用服务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使得诉争商标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即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

法院认为,经过对腾讯公司提交的艾瑞公司发布的《中国即时通讯研究报告》等行业研究报告、腾讯公司2004~-2022年的公司年报、QQ软件凭借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达到2.102亿成为首个获得“单一即时通信平台上最多人同时在线”吉尼斯世界纪录荣誉的中文即时通信工具、电视剧《第一次亲密接触》中的相关内容等证据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还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或开发衍生产品、升级技术产品等商业模式以实现商业目的,是互联网企业的通常选择。

结合腾讯公司提交的152篇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Useit知识库中《1999年至2022年QQ是如何一步步变形的》一文等证据可以认定,自QQ软件进入市场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QQ软件先后增加了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项目,发展成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

虽然前述服务项目并未使用诉争商标的声音,但是前述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软件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与QQ软件及其提供的服务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另外,诉争商标可注册的服务项目范围也应当与诉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

电视播放与新闻社服务与“信息传送”均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电信”领域,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8类特别注释“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前述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

而且,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平台间的竞争,互联网企业也会促进自身平台的产品结构创新、增加服务内容。

对于腾讯公司而言,通过QQ软件即时通讯服务平台提供电视播放、新闻服务项目也是其实际发展模式。

另结合上述对于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诉争商标知名度及相互之间对应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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