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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摘编),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6:1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摘编),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 。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摘编)
一、 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评价 (一)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1。综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了评价与反映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本报告采用全国31个地区相关发展指数的平均值作为相应的全国知识产权发展指数。
2。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稳步改善 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进一步改善,各项指数基本呈现平稳增长。
各类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创造结构进一步优化。
知识产权运用发展指数上升动力主要来自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数量以及质押融资金额的提升。
(二) 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状况 1。各地发展阶梯状分布明显 根据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全国31个地区间呈现阶梯状分布,但在中西部地区四川省表现出一枝独秀的局面。
具体可归为5类。
第一类:粤京沪浙苏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前列,是综合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
第二类:综合发展指数低于80、但高于70的地区,包括山东、福建、四川和安徽。
其中四川和安徽均为首次跨越70的门槛。
第三类:综合发展指数低于70、但高于60的地区,包括湖北、河南、辽宁、陕西、天津、湖南、重庆、云南、河北、黑龙江。
第四类:综合发展指数低于60、但高于50的地区,包括吉林、广西、江西、贵州、新疆、内蒙古、甘肃和山西。
第五类:综合发展指数在50以下的地区,包括宁夏、海南、青海和西藏。
2。区域间不平衡性显著 全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呈现出东、中、西部地区逐级递减的趋势,具有显著的区域间不平衡。
这主要源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平衡,也源于地区产业分布不平衡。
从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来看,综合发展指数较高的地区大多经济基础较好,知识产权资源集中。
总体来看,指数超过80的地区中,除北京以外,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全部属于沿海地区。
从经济区域来看,东部10个省市中,综合指数在80以上的有5个,分别是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和江苏,介于70与80之间的有2个,分别是山东和福建。
中部及东北地区的9省中,安徽综合指数超过70,超过60的有湖北、河南、辽宁、湖南和黑龙江6个省,黑龙江系首次综合得分超过60。
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中,四川的综合指数得分超过70,陕西、重庆、云南的综合指数得分超过60,其中云南是首次得分超过60,其他省区市的得分均在60以下。
(三)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趋势 1。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平稳增长 近5年来,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保持平稳增长,各地区年均增幅的中位数为3.33%。
可以看出,年均增幅最大的是西部的陕西,增幅为6.42%;其次是中部的安徽、湖北,增幅分别为5.99%和5.72%。
广东、北京、浙江等省份增幅较小,原因不难理解,经过多年高速发展,这些地区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增速放缓期。
2。中西部地区增幅较大 从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变化来看,全国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全国1/3以上地区综合发展指数提升幅度超过10个分值。
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提升幅度最大的是陕西、安徽、湖北、重庆、黑龙江、四川等地区。
3。各地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开始放缓 从31个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变化来看,我国经过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综合发展水平呈现逐年拉大趋势。
但是,各地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开始放缓,进入一个相对稳定发展阶段。
最发达地区与最不发达地区综合发展指数平稳发展。
这除了与近年来经过快速发展后,各地增长出现减缓趋势有关,同时也因基期及算法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发达地区的离群数值有关。
二、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主要从创造的数量、质量以及效率等三方面来衡量。
其中,创造数量主要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量、注册量或登记量;创造质量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结构性指标,如发明专利申请比例,维持性指标,如专利维持率、注册商标续展率等,以及其他能够反映知识产权质量的一些指标,如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等;创造效率则主要是包括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单位投入的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
根据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全国大致可分为如下5类地区。
第一类是创造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这类地区知识产权创造活动非常活跃,包括北京、广东、上海;第二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这类地区知识产权创造发展迅速,包括江苏、浙江。
与2013年比,除了位次微调以外,前两类的省份几乎没有变化;第三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包括山东、安徽、四川、福建、陕西、重庆、天津、辽宁,这类地区处于稳定的追随期,新加入了5个省市;第四类是创造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黑龙江、云南、湖南、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广西、西藏、海南,这类地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而其余地区的创造发展指数低于50,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仍需继续大力发展。
这三个区段的数量也没有太大变化,这表明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需要各地方艰苦、长期的努力。
三、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评价 对地区知识产权运用发展状况的评价,报告主要从运用活动的数量和取得的效果这两方面来考虑。
其中,运用数量主要包括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活动的数量,运用效果主要包括此类活动获得的金额,包括实际金额和合同金额等。
根据运用发展指数,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运用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只有广东一省;第二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包括浙江、北京、江苏、福建、上海、山东和四川;第三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共有10个省份,包括安徽、河北、陕西、江西、吉林、辽宁、黑龙江、湖北、天津和河南;第四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湖南、重庆、云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和广西;第五类是运用发展指数低于50的地区,包括新疆、甘肃、海南、宁夏、青海和西藏。
四、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方面。
本报告主要用案件量及相关的指标来衡量保护取得的效果。
原因是,保护类案件数量的多少不仅可以直接反映不同省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程度,而且还可以间接反映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保护需求的旺盛程度。
根据保护发展指数测算,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保护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包括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湖北、山东、福建;第二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包括河南、四川、安徽3省;第三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包括湖南、河北、辽宁、重庆、云南和广西;第四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天津、黑龙江、陕西、江西、新疆、贵州、甘肃、内蒙古、吉林和山西;第五类是保护发展指数低于50,包括海南、宁夏、青海、西藏。
五、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评价 知识产权环境主要考量制度环境、服务环境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环境三个方面。
其中,制度环境主要考察法规、规章、战略、规划的制定情况;服务环境主要考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员分布情况;意识环境反映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是从主要类型知识产权人均申请量以及各地区对知识产权政府网站的访问量来测评。
根据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全国可分为5类。
第一类是知识产权环境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包括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和江苏;第二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80、高于70的地区,包括安徽、辽宁、河南、湖北、四川、福建、天津和陕西;第三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70、高于60的地区,包括湖南、重庆、新疆、云南、黑龙江、河北和内蒙古;第四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60、高于50的地区,包括江西、吉林、贵州、广西、甘肃、宁夏和青海;第五类是环境发展指数低于50的地区,包括山西、海南和西藏。
六、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一)总体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处于世界中上游 2。我国知识产权地位快速提升 美国、日本、韩国、德国4国的得分稳居前4位,我国排名逐年快速上升,从第19位快速跃升至第9位,由中游偏下的位置一跃达到世界中上游水平。
3。能力、绩效、环境所处位次不均衡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总指数下的3个一级指标能力、绩效、环境指数分别处于世界第3位、第3位和第30位,从排名上看,三个一级指标的排名位次极不均衡。
但从得分上看,我国在3个一级指标分别得分63.57、48.56和40.93,差异程度明显小于排位。
(二)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能力位居世界前列 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得分达到63.57分。
排名虽较上年未有变化,紧随美国、日本之后,保持在样本国家的第3位。
2。我国知识产权能力世界排名稳步提升 6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知识产权能力方面的国际排名稳步提升。
3。我国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结构相对均衡 从各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对知识产权能力指数的贡献程度看,多数样本国家创造和管理对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得分的贡献不高,我国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发展同样呈现均衡发展的态势,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对能力得分的贡献程度相对均衡。
(三)知识产权绩效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绩效水平与美日仍有较大差距 我国的知识产权绩效指数由46.41提升至48.56,排名第3位,但得分与领先国家差距较大,仅为美国、日本的一半。
我国的绩效指数世界排名一直稳居世界前列。
2。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美国国际影响力的贡献程度是创新贡献度的两倍,体现了知识产权极强外延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对绩效指数得分的贡献与创新贡献度仅为1:1的比例,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知识产权环境发展状况的国际比较 1。我国知识产权环境与主要国家差距较大 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得分40.93分,在样本国家中排名第30位,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的得分从绝对分值方面与能力指数、绩效指数的差距并不大,但是由于环境指数世界各国得分与标杆差异明显偏小,因此相近的绝对得分排名却不甚理想。
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的世界排名一直在排名第28位至第30位左右上下徘徊,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改善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得分也有稳定提升,但是排名位次变化不大,也体现了环境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程。
2。知识产权市场和文化环境亟待优化 从各国产权制度、市场、文化环境指数对环境指数得分的贡献程度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环境指数中,贡献度最高的指数是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对得分的贡献明显不足,然而从国际上环境指数得分较高的国家日本、瑞士、芬兰等国家的发展结构来看,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的贡献程度很高,三种环境的贡献程度几乎达到了1:1:1的平衡,而目前我国的制度环境贡献与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的贡献之比为2:1:1,结构有待调整,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亟待优化。
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
在4月27日举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化学、医药、材料、光电和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
这十大案件分别是“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用抗ErbB2抗体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寻呼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一种透明导电膜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汽车(SUV)”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使胺催化剂在界面聚碳酸酯生产工艺中再循环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最高院年度报告专利案件汇总
年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从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5件典型案件,从中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下面是专利案件,共计19件,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部分。
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 案件:再审申请人自由位移公司与被申请人英才公司、健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二者的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则不能机械地对二者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别性解释。
2。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案件:再审申请人摩的露可厂与被申请人固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对于权利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
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的,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3。实施包含专利技术的推荐性标准需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案件:再审申请人张晶廷与被申请人子牙河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对纳入推荐性标准的专利技术履行了披露义务,他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未经许可实施包含专利技术的推荐性标准,或拒绝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构成侵害标准所含专利权的行为。
4。专利权人向他人提供专利图纸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许可 案件:再审申请人范俊杰与被申请人亿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向他人提供专利图纸进行推广的行为,不当然地等同于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
5。保护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影响 案件:再审申请人长城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纯彬、原审被告民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专利虽然仅仅保护形状设计而不包括图案,但形状和图案在外观设计上属于相互独立的设计要素,在形状之上增加图案并不必然对形状设计本身产生视觉影响。
在二者的形状设计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包含图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6。并非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予以考虑 案件:再审申请人晨诺公司与被申请人威科公司、张春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智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是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予以考虑。
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复审及无效阶段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 案件:再审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德固赛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虽然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及复审无效这三个阶段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不完全一致,但“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性质应当相同。
因此,初步审查阶段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当然也适用于实质审查和复审无效审查阶段。
8。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案件:再审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王伟耀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福田雷沃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审查指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限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应再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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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