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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相关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北京中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5: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中国医药相关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



中国医药相关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十年中国医学科技论文超45万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中国医药相关专利申请量超过12万件,位居世界第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发布题为《中国医院科技影响力评价研究》的报告,其中公布了中国医院科技影响力排行榜。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所长池慧在会上做了解读,她表示,评价沿用以往的评价方法和流程,通过文献分析、专家咨询、借鉴国内外科技评价经验并结合医院实际,构建中国医院科技影响力评价指标体系。

此次评价对象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公布的1151家三级医院名录为基础,增加部队医院、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其他三级医院478家,共对1629家三级医院进行科技影响力评价。

其中,东部地区804家、中部地区448家、西部地区377家。

这份评价报告显示,中国医学科技论文45.62万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2022年中国医药相关专利申请量超过12万件,位居世界第;卫生与健康领域获得国家科技奖励34项,占总数12.9%。

中国医院科技影响力排行(综合)方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位列前三名;排名前100的医院分布在20个省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有70家、13家和17家。

该评价报告还包括医院学科影响力评价,学科领域涵盖心血管学、呼吸病学、结核病学、整形外科学等29个临床医学二级学科及部分三级学科。

例如,在心血管病学方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排名前三;整形外科学方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分列前三。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连续三次发布“中国医院科技影响力排行榜”,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医院、高等院校及社会各位的关注。

池慧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研究,通过这样持续的发布,来跟踪医院重要的科技合作和进展,构建一个更为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医院的整体科研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综合的评价,以此建立创新导向,服务于全民健康,为人们提供有效的健康医疗卫生服务。

” 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曹雪涛也表示,希望这个排行榜可以不断推动中国医院临床医学学科建设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医院医疗技术与水平,提高中国医学科技在世界的地位和作用。


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案件一、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杨季康 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国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

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

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

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来说,虽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但鉴于书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写信人的隐私,尤其在写信人明确表明不希望公开内容的意愿时,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权时也要注意对权利人隐私权的合理避让。

此外,就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其仅仅是就拍品的物权进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卖行业通行的法律法规外,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拍卖、宣传等活动过程中尊重拍品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北京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展拓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

根据裁定内容,涉案两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

据悉,该行为保全裁定属于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作出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中禁令。

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同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与“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 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金茂公司主张,其为第1507872号“金茂 JIN 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金茂”商标(以下统称两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展拓公司为两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人。

两涉案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多年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并授权他人在相关房地产建设、开发等服务领域中持续使用权利商标,涉及的相关地产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涵盖众多地产项目类别。

“金茂”商标续多年被评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中心”等名义进行销售,并通过注册的官方 、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以及房天下网、乐居网等第三方网站,单独、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

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两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不仅如此,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高端商业房地产项目,正处于火热销售中,且写字楼类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当地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考虑到“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在该段期间会一直持续,将导致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写字楼,严重损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业信誉,挤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对两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损害。

此外,变更涉案房地产项目名称并停止以“金茂”“金茂外滩”等字样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是否会给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担保。

在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法院认为,金茂公司提交了第1507872号“金茂 JIN 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金茂”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显示金茂公司拥有注册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上的两涉案商标。

金茂公司授权展拓公司排他性使用两涉案商标,并有权与金茂公司共同采取维权措施。

因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

与此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未经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外滩”“金茂·外滩”“银滩金茂广场”“温商·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通过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楼盘招牌以及房天下网、乐居网、安居客网、焦点网、桂林地产网、桂房网、楼盘网、吉屋网、购房网,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犯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涉案商标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该房地产项目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

考虑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与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在案证据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较为严重地挤占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涉案两商标的品牌价值,对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在于其无法通过被控侵权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其变更项目名称并且停止以“金茂”字样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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