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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启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4: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上海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启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



上海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落实《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要求,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申请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其内容应当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具体包括:  1。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2。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4。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司法确认。

第三条 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调解协议、与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以及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4。若因行政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由笔误等情形造成的瑕疵或歧义除外。

行政调解协议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存在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将裁定文书及时抄送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第九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接机制,建立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问题研讨。


上海启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为国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高效运行为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三项基本原则,力争达成一批专利开放许可项目,形成上海开展专利许可的工作模式。

专利开放许可即专利权人通过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公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期限等条件的一种“一对多”的普通许可形式。

《方案》结合上海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知识产权助力防疫抗疫工作,力争达成一批专利开放许可项目。

《方案》确定了十一项重点任务,包括规范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核查、拓宽发布渠道、注重定价指导、做好交易保障、探索交易规则、促进供需对接、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纠纷调解、完善激励措施、加强经验总结等工作,组织本市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优势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在内的高校院所、企业、服务平台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推动形成“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模式,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男子购进“费列罗”巧克力再包装赚差价被判刑


将购买的大包装“费列罗”品牌巧克力拆包,换上未经权利人许可制作的印有“费列罗”标识的小包装后对外销售赚取差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这起“正品翻包分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费列罗”“FERRERO ROCHER”等商标均系费列罗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巧克力。

被告人刘某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费列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伙同其胞弟刘某(另案处理),由刘某洋负责采购“费列罗”T96(96粒装婚庆版)、T30(30粒装海外版)等低单价规格巧克力商品,刘某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带有“费列罗”相关注册商标的标签、底卡、塑料盒、底托、外包装纸箱、胶带等包装材料。

两人雇佣小工在租赁的囤放点内将采购的巧克力单球用假冒包装材料分装成“费列罗”品牌T8(8粒心形包装)、T16(16粒方形包装)、T24(24粒长方形包装)、T32(32粒长方形包装)等高单价规格巧克力商品,之后对外销售牟利。

2022年7月至9月,公安机关先后查扣涉嫌假冒“费列罗”巧克力外包装等涉案物品49万余件,涉及“费列罗”相关商标标识80万余个。

经鉴定,查扣的涉案产品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经抽检,国外生产的“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30粒装产品,巧克力单球呈现与费列罗公司生产的产品一致的特性,“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96粒装、48粒装产品、Collection96等均系费列罗公司生产,其他巧克力单球未发现形状、结构、主要原料不同于费列罗产品的情况。

经审计,2022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洋等委托他人伪造印有“费列罗”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涉及标识565万余个,实际支付涉及标识货款170万余元。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洋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洋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伪造“费列罗”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565万余个,实际支付标识货款1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洋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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