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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发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3: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印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2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并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和国防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以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和管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5名及以上业务素质较强、经验较丰富的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国开展线上和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

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商标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工具等,能够提供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国内外专利文献资源、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够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分析、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材料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相关工作制度。

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采用网上备案形式,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备案,并网上公示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原则上每年一次,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为准。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现了统一,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下的保护模式打下重要基础,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制定《办法》是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的重要举措。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为有效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了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受理渠道、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专用标志、统一监管保护的工作思路。

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启动了专用标志设计与使用管理规范的起草工作。

2022年10月,确定了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发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同时,在深入理论研究和现状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定并公开发布。

制定《办法》是加强统一监管保护、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

多年以来,我国多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存使用,不仅不利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别,也增加了部分生产者的运营成本,加大了地理标志监管执法的工作难度。

确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制定《办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对统一地理标志监管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氛围。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

《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不符合《办法》规定且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二是明确了使用人义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统一专用标志不仅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适用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及其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保证使用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或规则生产,确保产品的特定品质。

另外,举办地理标志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或确有正当理由和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备案的方式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

使用人应按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为每个合法使用人生成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专用标志,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使用人专用标志的下载和发放工作。

同时,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标注相应的地理标志名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及商标注册号,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商标注册号,是《办法》与以往相关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的显著不同之处,将为地理标志监管执法提供更加直观的判断依据,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执法水平,也将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明确了使用监管责任。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鼓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使用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使用专用标志,如违反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致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增加了制度依据,有利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通过。

《条例》以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原则,为广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助力广东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

知识产权“严保护”是《条例》 个明确的政策导向。

《条例》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构建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针对维权环节,条例明确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此外,由于目前并未在各地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在纠纷处理中下放执法权限,也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技术要求相对不高,办案难度相对较小,将执法权限下放至县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符合执法中心下移和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方向,也有利提高执法效率。

因此,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加速保护”不可避免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协作,为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下一步落实过程中,需要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以发挥制度设计的最大效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对侵权者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威慑力,依据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外,条例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顺应广东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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