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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探析,中日韩专利申请分案时机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1: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中医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中日韩专利申请分案时机介绍。



中医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让相关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适用性,其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和技术解决方案,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趋向于纳入一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而新的技术方案或具有新特性的产品通常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此越来越多的技术标准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中医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医标准化的发展,中医标准必然涉及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在中医标准化中实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政策,对于中医标准化的发展以及保护中医知识产权、促进中医理论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针对中医领域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特点,探讨中医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一、中医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中医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技术标准为主,涉及中医基础标准、临床标准、制药器械标准和中药标准多个类别。

这些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商标、地理标志、技术秘密和传统知识等多种知识产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及“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用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疾病的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申请专利保护,药用植物品种本身也不能通过专利制度加以保护,只有中医诊疗器械、保健器械、中药及其制备和鉴定方法等能够加以专利保护。

中医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和临床标准主要涉及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法,多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属于传统知识的保护范畴,虽然国际社会已达成利用传统知识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获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我国仍缺乏相关立法。

由于中医药技术的复杂性,很难从中医药产品或服务本身倒推出相关具体技术,大量中医药技术适合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传统医药持有人乐于采取此种保护方式,很多知名的中医药企业也选择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其技术创新成果。

此外,中药标准中涉及大量道地中药材资源,道地中药材由于受生长地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及气候条件等影响,形成了独特的质量和疗效,适宜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中药材。

同时道地中药材也可以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而对于中药材所涉及的药用植物品种本身,则需要利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以保护。

二、中医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现状 中医领域的国家标准应当适用我国国家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是专利政策。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标准中可以涉及专利技术,但专利技术是实施该项标准必须的技术,且不存在拒绝涉及该专利的实质性理由,并对涉及专利技术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权许可做出了如下规定:(1)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利权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将视为免费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2)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应当为免费许可或合理无歧视许可(reasonable non-discriminatory,RAND许可),其中RAND许可的许可使用费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3)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涉及专利,如确有必要涉及专利,应由专利权人免费许可或者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共同协商专利处置。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尚未考虑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标、技术秘密和传统知识等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中医领域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中医标准化的进程,不利于中医理论和技术的创新及推广应用。

三、中医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国家标准中的专利政策已见雏形,国家标准中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未提上日程。

相对于其它领域的标准,中医标准具有自身的特点,较多涉及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和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作为卫生和药品有关的标准又较多属于强制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中医药技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利于我国国民。

上述特点必然导致中医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特殊性,而目前中医行业仍未着手制定适合中医标准化的知识产权政策,也未见相关的行业联盟推动中医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按照我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的征求意见稿,与其它国际或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其它国家标准化组织的规定相比,我国国家标准中的专利政策采取了一些强制性较高的措施:规定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利权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要求披露专利信息将视为免费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该专利,以避免专利权人利用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当谋利;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为RAND许可时,许可使用费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由专利权人免费许可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利权人共同协商专利处置,未能取得一致的专利处置结果时,可以依法给予强制许可。

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广泛推广和应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更适合现阶段高新技术领域多数关键技术被国外掌握的状况,而对于我国掌握技术水平先进的中医领域来讲,则可能会限制我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挫伤中医领域理论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中药材相关的标准在我国中医技术标准中占有较大的比重(47.5%),随着我国传统道地药材的发掘利用及其标准化工作的进展,部分具有特定药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以及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材也可能会纳入到相关标准中,制定中医标准中的植物新品种、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对于平衡相关权利人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我国传统道地药材的开发和利用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的管理政策还没有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地理标志的处置规则,其它中医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没有相关的管理政策。


中日韩专利申请分案时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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