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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28:0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7日发布10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典型案例各10件。
下面对这两类典型案例作一简要概括介绍:
今天发布的10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特点:
第一,严厉制裁垄断行为,努力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
在“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基本原则;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明确了垄断协议中“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方法;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分别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实施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
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制裁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规则。
在“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审查的路径及其限度。
在“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
在“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
这些案件对于厘清专利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从公平竞争中获得实益。
在“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针对幼儿教育、机动车检测领域经营者达成价格同盟和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积极回应,依法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促进市场竞争活力,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
这些案件彰显了反垄断司法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
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分别明确了对违反反垄断法处以罚款的计罚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和“销售额”的原则性的理解与适用。
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垄断行为人依法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这些案件充分表明,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促进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提升了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典型案例共15件。
案例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西葫芦、猕猴桃、柑橘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蔬菜、果树作物。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种子犯罪和严重侵权行为。
在被告人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严惩销售伪劣种子的坑农害农行为。
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和“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共同侵权行为和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使侵权人得不偿失,让权利人理直气壮。
在“郑麦1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再次侵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损害赔偿,有效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
二是切实加强保护,充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在“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案中,依法认定育种者在申请日前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依法保障确有创新性的育种成果获得品种权保护,有效激励育种创新。
在“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后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充分弥补权利人因市场挤占而遭受的损失。
在“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中,判决支持品种权人关于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请求,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充分保障。
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者停止对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有效延伸品种权保护环节,为权利人提供全链条保护。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有效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
在“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面对无性繁殖品种通常并无保存标准样品的现实难题,以该品种授权审查中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和通过母树扩繁的个体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效解决对照样品的确定和来源问题。
在“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进一步细化判断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有效破解种植行为的侵权定性问题。
在“希森6号”马铃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积极探索被诉侵权物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时客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推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解决侵权事实认定难问题。
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简化案件事实认定难题。
四是强化系统思维,推动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
在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丰富育种创新成果的多元法律保护手段。
在“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在依法维护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利用、乡村扶贫等多种因素,鼓励以支付足额许可使用费代替铲除、灭活等停止侵害措施,实现多方共赢。
在“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以行政机关查扣的被诉侵权样品作为待测样品进行鉴定,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为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意见》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记者了解到,《意见》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方面,《意见》指出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在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方面,《意见》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意见》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
要求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
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
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意见》还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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