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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举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26: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保护知识产权 共享放心消费 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举办。



保护知识产权 共享放心消费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举办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打击侵权假冒高峰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

本次论坛以“保护知识产权、共享放心消费”为主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作主旨演讲,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张茅、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崔述强到会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向论坛致贺信。

甘霖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国一直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有序推进,重点整治扎实开展,司法保护大力加强,宣传引导持续扩大,国际合作深入拓展,消费潜力不断释放,有效营造放心、安心、舒心、连心消费环境。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手段。

中国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不断提升消费促进能力水平,为保护人类文明成果、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不懈努力。

张茅指出,消费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国内外发展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增长。

要针对消费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发展短板,加紧制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规则,强化行政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积极推动企业合规、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社会共治,学习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益经验,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崔述强表示,北京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制度,扎实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持对侵权假冒行为高压态势。

下一步,北京市将结合“两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等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快建设质量强国首善之区、知识产权首善之区。

王彬颖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对论坛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充分肯定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领域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

王彬颖表示,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在增进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尊重方面有着长期且富有成果的合作,我们双方举办的双打论坛就是又一例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与中国等所有成员国合作,携手建设更具创新和创造力、惠及所有人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体系。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避免提高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门槛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上诉的,上诉状既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有的地方、单位提出,规定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交上诉状,在电子卷宗尚未全面施行的情况下,并不能真正提升送达效率,还可能产生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因沟通不畅而影响送达效率的问题,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该条规定,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外,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有的地方、单位提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避免了程序空转,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不应设置“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外,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恢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裁定是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有的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情况,目前修改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此次不作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除该条规定。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8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恢复施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我国驻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有的部门、单位提出,委托使领馆代为取证的范围不应限于证人,还应包括当事人,且需所在国法律允许。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规定作相应修改。

进一步修改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在涉外编方面,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对此,有意见提出,修正草案关于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只能适用于消费者与境外电商的线上消费纠纷,不能适用于线下纠纷的管辖,规定不准确。

还有意见认为,修正草案已经规定了涉外民事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没必要单独对这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

修正草案二审稿吸收这些意见,完善了涉外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具有四项法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有意见提出,应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增加规定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形之一,以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修正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了相应规定。

同时,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完善涉外案件送达的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并增加与外国国家豁免法衔接的规定。

在非涉外编方面,修正草案二审稿为避免程序空转,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删除二审法院可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为确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删除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


2023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文号:学位[2023]7号):关于成立和调整全国应用伦理等12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含知识产权专业)。

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

申长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局长 副主任委员:

雷星晖 同济大学 副校长 王岚涛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副局长兼人事司司长 马一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 教授 秘书长:

毛昊 同济大学 教授 副秘书长:

伊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二级巡视员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元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教授 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宁立志 武汉大学 教授 孙玮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主任 林秀芹 厦门大学 教授 易继明 北京大学 教授 赵建军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秘书长 洪勇 大连理工大学 教授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唐恒 江苏大学 教授 黄玉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戚湧 南京理工大学 教授 崔国斌 清华大学 教授 谢小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秘书长 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研究员 秘书处设在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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