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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专利组织2028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发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24:2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欧亚专利组织2028发展计划》将加速欧亚一体化的进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正式发布 。
《欧亚专利组织2028发展计划》将加速欧亚一体化的进程
欧亚专利局(EAPO)行政理事会的主要成就是批准了一份具有战略意义的文件—《欧亚专利组织2028发展计划》。
行政理事会参与批准文件的成员认为,这份文件的通过将对加快欧亚一体化的步伐产生有利影响。
EAPO局长戈利高里 · 伊夫利耶夫(Grigory Ivliev)也强调了这一点:“该文件的通过对我们的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感谢全权代表们对整个文件的支持,并感谢他们积极参与完成若干关键点的工作。
我相信,这份战略文件的通过不仅将成为欧亚一体化发展的良好基石,而且还将在总体上成为我们各成员创新发展的有利基础,并将对欧亚专利活动的所有领域产生有利影响,从欧亚专利的申请和授予专利的数量到审查的质量和条件。
” 该文件包括8个主要的目标。
其中包括提高EAPO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这意味着实施两级质量体系,开展研究,促进区域专利制度,以及EAPO审查员的持续专业的发展。
这份战略性文件将继续形成一个共同的欧亚信息和审查空间,以协调授予专利保护时使用的方法以及区域和国家专利制度之间的合作,从而提高法律保护程序、数据交换和专利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除其他事项外,该发展计划还将建立一个检索和审查信息交换系统(共同档案系统)。
EAPO的数字化——包括使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云计算和分布式注册来实施现代的分析方法——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事项。
该计划旨在加强EAPO在欧亚地区和国际上的地位,这包括使欧亚体系新的潜在成员国参与进来。
它规定了要对在欧亚专利制度框架内可能扩大保护的对象的范围进行详细阐述,这将使权利所有人能够根据一揽子原则获得对其技术、解决方案和商品的法律保护。
参与各方有意建立一个欧亚争端解决系统,该系统应该是集中化的。
根据计划,现有的EAPO药品注册簿将成为欧亚药品注册簿建立的基础。
在注册药品、颁发药品上市许可以及解决相关专利侵权纠纷时,该机构成员国的授权国家和司法机构将考虑欧亚药品注册簿的信息。
为了在EAPO的成员国发展区域和国家法律保护体系,该计划将扩大该机构的教育项目,促进国家技术园区建设,力求积极利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潜力。
所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欧亚地区的专利活动的增长,并推进欧亚空间一体化的进程。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局长尤里 · 祖博夫(Yury Zubov)在Rospatent电报频道中对该计划的通过发表了评论:“该计划涉及欧亚地区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各个方面。
毫无疑问,该文件的批准将加速欧亚一体化的进程。
我们的机构将继续在数字化、人员培训、欧亚药品注册簿的建立以及发展各国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信息交流等领域积极开展工作。
”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更好地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写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于近日发布。
《手册》立足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在系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吸纳部分省(区、市)现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经验,从调解理论、调解实务、文书档案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供相关政府部门和调解组织在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为方便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调解员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近日全文公开了《手册》有关内容。
下一步,还将组织系列交流活动,对《手册》的使用进行详细讲解,切实提高调解组织管理能力和调解员调解技能。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
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
2022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举办首次线上培训。
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
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七百余名技术调查官。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
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
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三)全职或兼职形式聘任。
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
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
(四)权利和义务。
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参与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应保持客观中立,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负有参与义务。
(五)指派。
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
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六)调派。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办案需要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提出调派申请,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调派具体人选。
(七)告知。
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八)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九)询问。
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
(十)列席会议。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一)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十二)日常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
同时被多个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十三)奖励与报酬。
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四)动态管理。
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为。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十六)法律责任。
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
《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
《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
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调派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此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
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
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
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
《办法》规定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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