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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专利了,什么情况会导致专利预审案件无法通过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6:06: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可以申请专利了,什么情况会导致专利预审案件无法通过呢?

什么情况会导致专利预审案件无法通过呢?



可能是不符合专利法授权的客体,也就是违反了法5条的有关内容; 也可能是属于违反了法9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有关规定的客体; 最常见的是你的申请文件撰写不规范,经过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

预审案件在北京保护中心的审查中,如果存在可以克服的缺陷的问题,北京保护中心会下发预审通知书,答复期限为两个工作日,仅一次答复机会。

如果错过答复期限,或者是答复未克服缺陷的,转为普通案件处理。

预审案件在正式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入快速审查通道之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发文日+10个工作日,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发文日+5个工作日。

如果错过答复期限,或者是在对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未克服缺陷的,转为普通案件处理。

在预审案件进入快速审查通道之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会转为普通案件处理:领域不符合、费减未备案、违背承诺书、答复未满足授权条件、递交的答复文件不是XML格式。

预设案件在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不得重复提交、提前公布、放弃主动修改、放弃著录项变更。

此外,在递交答复文件之后,如果收到审查员的电话意见,没有特殊原因,建议当天递交,万一错过审限,得不偿失。

递交的格式同样是XML。

领域不对,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哪些不可以申请专利



按《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客体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讲解



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和服务中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技术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借助标准,专利权人经常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在专利技术上的经济利益,有时还能主导相关技术的发展方向并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对企业竞争力的贡献有目共睹,企业在制定内部技术标准时应尽可能结合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广泛共识。

一、标准、专利的作用以及两者间的相互影响 (一)标准的作用 标准的作用主要有:

1、确保市场中商品的质量安全。

标准通过要求相关产品和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或者水平、具有安全性和通用性,决定它们能否进入市场。

2、促进生产、贸易活动的规模化。

产品能够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可以减少购买者在购买前用于评价该产品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这就使得大规模的生产和贸易活动成为可能。

3、为市场竞争提供比较好的平台。

标准使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在达到一定市场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也使竞争的规则更加明确、公开,为新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4、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促进创新,保障研发活动的发展方向。

标准可以加快其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的传播,为新技术的研发和实施节约时间、金钱上的成本。

同时,通过市场准入,帮助人类控制科技发展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因此,标准可以推动减耗增效、增加供给、改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使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为优质、廉价的商品和服务。

另一方面,标准,尤其是事实标准也可以被用作市场定价、市场分割和妨碍新技术应用的工具,可以被用来限制竞争。

(二)专利的作用 专利的作用主要有:

1、调动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通过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给从事创造的人以经济上的鼓励,使他们有机会通过转让专利权、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来回收研究开发的投资并获得利润,为进一步的科研活动积累资金。

2、促进最新科技成果的传播。

公布于众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文件所包含的科技信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全面、最及时的技术信息来源,在避免重复研发造成资源浪费和加速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专利权的获得不但要有研发成本,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有效也要向政府缴纳费用,而专利权的经济价值需要通过实施或者转让来实现。

这就使得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进行之前就要关注预期成果的市场前景。

总体而言,专利可以使消费者获得更为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使创造新的需求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产业和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专利所保护的先进技术不能被自由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大量有市场价值的发明是在技术的具体应用中诞生,从这个角度看,专利制度也可以对技术进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专利与标准的相互影响 表面上看,专利的专有性和创新性与标准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

但是,它们的主题都是技术,都具有可实现性、公开性和不断发展的动态性。

同时,专有性中包含着公益目的,新的技术也有机会发展成熟。

因此,标准和专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们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一方面,标准是一定领域内已有技术的总结和提炼,因而可以作为研发活动的基础资料。

例如,对于一个改进现有技术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必须将它的创新点与现有技术划界,将现有技术放在前序部分,将创新点放在特征部分,从而明确要求保护的范围,而标准中包含的所有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

不但如此,标准一般也通过引导市场的发展来指引研发活动的方向。

一般来说,研发产生的新技术应当满足已有的标准,否则这种技术即使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也可能面临市场准入的问题。

另外,每一个产业的客户群都有相对的固定性。

如果一个产业链中的新产品和已有的产品能够对接,已有产品的用户就更可能成为这种新产品的潜在用户,这种新产品就会比较容易打开市场。

因此,为了使研发投入有较好的回报,在研发活动中应当对相关产业中的已有标准有比较好的了解。

另一方面,专利也带动标准的发展。

新专利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是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

当新技术已经发展成熟,旧的标准不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时候,标准的改进和更新就在所难免。

甚至,原有技术领域会因技术的进步得以进一步细分,全新的技术领域也可以出现,此后,新领域中也会有标准诞生。

例如,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集成电路出现以后才发展起来,互联网的出现又使它具备了更为强大的生命力,而计算机、集成电路、互联网技术都包含着很多专利技术。

可以说,是专利技术创造了这个技术领域,包括其中可能有的全部标准。

二、标准与专利的法律关系 (一)国内 可以认为,政府强制性标准与政府推荐性标准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

由于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等与立法基本相同的程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

而推荐性标准,无论其批准机关在政府中处于怎样的地位,由于没有强制执行力,都不能归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在效力上与非政府标准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与非政府标准不同的是,政府常常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推广自己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应当指出,政府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法规性质,并不表示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会有经济上的成本。

其实,履行很多法规上的义务都是需要成本的。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6条、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应当依法登记,但是政府在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中在进行物权变动登记时,一般也按比例收取印花税、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总计可以超过房屋交易价格的10%。

再如,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中国出口的转基因生物材料,需要经过试验并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而200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为:对于环境安全检测,农业转基因漂移的生态风险检测费为每次92000元;对于食品安全检测,大鼠90天喂养检测费为每次12万元。

综上所述,与标准和专利相关的国内法律既体现着保护知识产权的精神,也体现着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以发展经济的精神。

法律通过对强制许可等对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为专利进入标准扫清了障碍。

由于执行强制性标准并不排斥经济上的成本,把专利引入标准并不会使标准在实施中面临法律上的困境。

(二)国际 国际社会在要求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专利权的滥用放在极高的位置上。

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鼓励、促进标准的统一,并且要求各成员积极采纳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的规定,比照含有专利技术的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越来越多的现实,不难看出,这两个国际条约明显地体现着鼓励和促进标准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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