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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局受理大厅电话是多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9-20 16:56:22 浏览: 次
国家专利局受理大厅电话
总机:010-62083114
客户服务中心:010-62085588/5599、010-6235665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介绍
上海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减备案的审核、专利费用的收缴、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对外的服务窗口,上海代办处始终秉承:“严肃执法、依法行政、确保质量、热情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办公环境,规范受理程序,强化服务质量。
联系方式:
电 话:受理处 021-54046722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上海代办处专利申请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知局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费用减缴的审批
(一)依据财税78号文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代办处经审查,做出相应审批结论:
1。符合减缴条件的同意按: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2。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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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