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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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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申请专利过程中,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是: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费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类型。
1、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
3、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专利申请流程:
(一) 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二) 专利申请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专利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申请,这一步很重要,关乎专利申请成功率。
3、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到国知局,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
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6、公开阶段(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开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7、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
对专利申请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8、授权阶段。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过后,进入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授权阶段。
申请人接到国知局授权通知书以后,缴纳年费,办理登记手续,1个月内获得专利证书。
二、专利申请费用: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元;
(三),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3 年(每年) 900元;
第4~6 年(每年) 1200元;
第7~9 年(每年) 2000元;
第10~12 年(每年) 4000元;
第13~15 年(每年) 6000元;
第16~20 年(每年) 8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1~3 年(每年) 600元;
第4~5 年(每年) 900元;
第6~8 年(每年) 1200元;
第9~10 年(每年)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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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引,是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而制订的。
该指引所附的《2022 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中,重申了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建设一流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以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管理机制,突出对国家经济、科技战略的协同。
优化审查流程,持续压缩专利审查周期,坚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审查提质增效五年目标任务。
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做好外观设计加入海牙协定后审查工作衔接。
推进专利审查高速路业务合作网络建设。
持续加强专利、商标审查全流程意识形态风险防控。
严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审查。
强化审查质量全流程管理。
优化审查资源配置,加强智能化技术运用,提高审查工作效能。
建立商标等级审查员制度。
推动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高质量发展,优化审查协作机制。
探索全面推行专利电子证书。
涉及地区:与审查协作中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拓展服务地方职能,推动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高质量发展。
去年(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创造性审查”加入了修改草案之中。
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7.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中,表述是: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上述表示做了较大的修改: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创造性。
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带来的影响 根据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实质性审查,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审查“新颖性”,不审查创造性。
但是,在《专利法》中,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需要创造性的。
当然,现行《专利审查》也并不是没有提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只是将这个内容放在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这一章节中。
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并不是在授权之前,而是在授权之后且被他人申请无效时才会进行。
现行的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这一审查机制的设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一方面,可以使得专利申请快速获得保护,另一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员有限,都均进行创造性审查显然不现实,否则将使得审查周期延长,降低专利产品转化应用的速度。
因为这样的审查程序,所以造成了大量无创造性和低水平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
此次进行的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善这一状况。
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相信在今年内会发布。
不出意外的话,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开始接受“明显创造性”的审查要求。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对于这个重大的变化应当予以重视,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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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