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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实用性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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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申请专利过程中,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是: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费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类型。
1、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
3、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专利申请流程:
(一) 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二) 专利申请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专利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申请,这一步很重要,关乎专利申请成功率。
3、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到国知局,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
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6、公开阶段(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开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7、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
对专利申请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8、授权阶段。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过后,进入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授权阶段。
申请人接到国知局授权通知书以后,缴纳年费,办理登记手续,1个月内获得专利证书。
二、专利申请费用: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元;
(三),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3 年(每年) 900元;
第4~6 年(每年) 1200元;
第7~9 年(每年) 2000元;
第10~12 年(每年) 4000元;
第13~15 年(每年) 6000元;
第16~20 年(每年) 8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1~3 年(每年) 600元;
第4~5 年(每年) 900元;
第6~8 年(每年) 1200元;
第9~10 年(每年)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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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查之:实用性
? 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认真阅读,理解技术方案,确定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检索,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质疑,而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需要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进行逐一答复,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以消除审查员的指出的缺陷。
上述发通知书-答复的回合可进行多次,当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的所有可驳回理由消除后,即会发出授权通知书。
但是,有一些缺陷是申请人无法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而消除的,这些缺陷往往是在撰写和提交申请文件时就已经存在,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主要是专利申请不是技术方案或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不具备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其中最多的情形就是后两种,我把它们称为专利审查的两个杀招。
之所以这么比喻,是因为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审查员无须进行复杂冗长的检索即可发出通知书,并且申请人也往往无法通过修改申请文件的方式消除。
如果审查员的事实认定正确,那么就意味着这件专利申请会走向驳回。
本篇先讲实用性。
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实用性所在的法条为第二章的第二十二条,和新颖性、创造性放在一起,业内简称为“三性”。
第二章名为“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只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满足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新颖性的宽限期,第二十五条列出了排除条件。
可见,对于一件满足客体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三性”是其授权的核心条件;从相反角度上讲,只要满足了“三性”条件的相应技术方案,没有撰写上的问题,本质上都可以被授权。
在“三性”中,新颖性和创造性需要审查员检索后给出结论,但更为少见的“实用性”则不需要检索即可给出结论性意见。
上述授权的“三性”,前两者“新颖性”“创造性”联系紧密,其表示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上新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高度,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自然有授权的必要,主要着眼于技术本身;而“实用性”则意味着从产业角度上适于推广和应用,主要着眼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并促进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件专利申请,仅仅有了创新还不够,还应该能够推广,进入科技领域并广泛应用,这样才能体现专利制度的益处。
否则,专利一旦产生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只是作为申请人创新能力的注解,那么申请人浪费的人力物力、专利局特别是审查员付出的大量财政、人力成本也将白白浪费,得不偿失。
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如下: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必须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这里的产业,一般理解为常见的社会各产业,特别是与技术相关的工业、农业、医疗、文化产业等。
“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具备在产业中制造和使用的可能性,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必然无法制造和使用),必须可以再现(只有申请人做出来,他人做不出来,就没有推广的可能性了)。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这样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是有益的和积极的,也就是说不是一无是处的。
显然,实用性的判断只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本身进行理解和判断即可,因此不需要检索现有技术。
判断的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还包括说明书中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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