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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种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31 01:28: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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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申请专利过程中,咨询最多的两个问题是: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申请费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类型。


1、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


3、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一、专利申请流程:


(一) 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二) 专利申请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专利检索,查询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申请,这一步很重要,关乎专利申请成功率。


3、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到国知局,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

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6、公开阶段(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开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7、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

对专利申请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8、授权阶段。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过后,进入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授权阶段。


申请人接到国知局授权通知书以后,缴纳年费,办理登记手续,1个月内获得专利证书。


二、专利申请费用: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500元;

(三),年费:


1、发明专利

第1~3 年(每年) 900元;
第4~6 年(每年) 1200元;
第7~9 年(每年) 2000元;
第10~12 年(每年) 4000元;
第13~15 年(每年) 6000元;
第16~20 年(每年) 8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1~3 年(每年) 600元;
第4~5 年(每年) 900元;
第6~8 年(每年) 1200元;
第9~10 年(每年)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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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分类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将发明分为:

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要素变更发明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这一类发明主要是依据自然规律的新发现或科学的新发现。

如计算机、形状记忆合金、蒸汽机、激光、灯泡、电动机的首次发明。

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TRIZ理论定义该类发明为第五级发明,属于新发现。

该类发明创造或发明专利占所有发明创造或发明专利总数的1%。

将两个或更多技术方案组合后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彼此支持,并取得新的技术效果。

组合发明是按照一定的技术原理,通过将两个或多个功能元素合并,功能元素彼此支持,从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新功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创新方法。

TRIZ理论定义该类发明为第二或三级发明。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迭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者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这类组合发明难以申请发明专利,但一般可以申请实用型新。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TRIZ理论定义该类发明为第二级发明。

这一类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行业内已有的理论、知识和经验。

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1)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3)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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