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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异常说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11-29 15:30:12 浏览:



有不少专利申请人咨询乐知网律师这一问题,关于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异常说明 的详细内容,由于咨询的人较多,有一定的普遍性,乐知网已写成参考文章。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异常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异常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申请数量突然增加:如果一个公司在短时间内提交了大量发明专利申请,这可能意味着该公司有大量的创新成果需要保护,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等异常行为。
 
申请数量远高于平均水平:如果一个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这可能意味着该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
 
申请数量突然减少:如果一个公司在长时间内持续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但突然减少申请数量,这可能意味着该公司的研发重点发生了变化,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技术转让等行为。

最近的专利非正常申请怎么那么多?


我们学校有几十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通知为非正常申请,最近是怎么回事? 可以对照一下,有无以下情况,有以下情况的会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

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

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

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

6。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

”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7。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

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

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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