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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应提交的文件有什么要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12-01 10:35: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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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应提交的文件有什么要求?


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提交有以下要求: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他附件。

上述申请文件中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是必须提交的文件,而其中的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当天提交。

至于说明书摘要,由于其只作为专利情报的工具,不作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内容,允许在申请日后自行补交或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交。

对于上述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具体填写或撰写已分别在第一章第二节至第四节中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作重复。

至于其他附件并不是每件专利申请必须具备的,根据不同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附件。

对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除了在请求书中写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

该委托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个人时)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时),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对于外国申请人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存总委托书的前提下可以只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在其上写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发明创造名称、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的,除了要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外,还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应当在自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该在先申请受理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出具的该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以及该副本首页的中文译文;已经提交过该在先申请的副本而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并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只需要在请求书中写明有关内容后按照规定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即可,该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后放入案卷。

此外,由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因而当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时(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由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文件,或者出具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记载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时(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至于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期的专利申请,除了在请求书中作出声明外,还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盖章,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的日期、地点、展览会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涉及学术交流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并盖章,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最好也在请求书中作出声明,并提交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其中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盖章。

对于分案申请来说,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并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为分案申请和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因该分案申请缺乏单一性需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并附具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除在申请书中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

原申请案中已提交过各种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复印件。

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

此外,分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专利申请人相同,若不相同,则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必须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为鼓励我国发明人申请专利,年收入较低的个人和年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可以对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前三年的年费提出费用减缓请求,这五种费用的减缓可以在申请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对各项费用分别提出,因而申请人请求减缓的费用中包括有申请费的,则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对个人申请人来说,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写明个人申请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对单位申请人来说,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写明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证明中说明请求减缓费用的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上述附件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适用。

此外,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还有可能缴纳下述两种附件。

对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应当在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即《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规定的国际保藏单位)保藏,在提出这样的专利申请时除了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外,还应当在申请时(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除了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外,还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即该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其他的附件。

其中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是必须提交的文件。

有关请求书的填写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的绘制已分别在第一章第二节和第五节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作出说明。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其申请文件的一个重要附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要时写明的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包含色彩以及省略视图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简要说明的撰写也已在第一章第五节作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附件,大部分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共同的附件相同。

其主要区别反映在与优先权有关的内容,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可要求享受外国优先权,而没有本国优先权,因此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附件中除了本国优先权有关的文件外,其他附件(专利代理委托书、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先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的证明文件、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全部申请文件、分案申请的权利转让证明等)的有关内容均与前面所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相应附件相同,读者可参阅上述内容,在此不再作重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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