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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原因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15 01:29:2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巴黎公约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原因
巴黎公约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2。 专利权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该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3。 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12个月或6个月的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即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建立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原因
(1)从专利审查制度来说。
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只采取初步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专利。
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在给予专利权的同时,有必要设计一个在必要情况下使专利无效的制度。
(2)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
审查员也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获取的限制,由于其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权标准的。
(3)公平考虑。
如果没有无效宣告制度,市场上存在着本应无效的专利,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目前,世界各国均设有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什么时候对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显而易见,当欲推翻一个通过国家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时,其途径就是选择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在实际当中无效宣告最多的发生在专利的侵权纠纷中,被诉侵犯专利权的当事人在反驳专利权人的指控时,一般选择通过推翻对方的专利,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
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讲解
发明创造获得授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包括:发明创造是否是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具备单一性,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等。
其中,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是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我国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定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该日)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都会丧失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发明专利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 工业实用性 这里的工业是广泛上的概念,它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 重复再现性 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3) 有益性 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巴黎公约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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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