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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光盛自行车侵犯上海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海口华威商店侵犯海峰注册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8 17:20: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海南光盛自行车侵犯上海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海口华威商店侵犯海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海南光盛自行车侵犯上海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每套有24个商标图像及文字),从海口市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商场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从定安县定城镇收购站购买各类旧自行车及零件共694.5公斤,进行“金凤”自行车翻新生产。

1992年8月15日,琼山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派人前往该厂调查核实,当场查扣“金凤”牌翻新自行车16部(价值1280元),三角架150个(价值3000元),“金凤”商标标识1套。

琼山县工商局认为,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翻新生产金凤自行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翻新“金凤”自行车,并书面向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赔礼道歉; 2。 处以非法经营额(以被查扣的自行车和三角架的价值4280元计算)20%的罚款,计人民币856元; 3。 监督消除被查扣的16部翻新自行车和150个三角架上的“金凤”商标标识,同时销毁被查扣的1套“金凤”商标标识。

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对琼山县工商局处理决定不服,向海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

海南省工商局经审理后认为,琼山县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定性准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1)项的规定,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对海南省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1993年3月16日向琼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山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的经营范围是收购各类旧自行车进行翻新,应该是收购什么类型自行车就翻新成什么类型自行车,不能统一使用“金凤”商标,若统一使用一个商标,就侵犯了原厂在自己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的专用权。

尤其是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收购各类自行车回厂翻新组装的16部自行车上统一使用的“金凤”商标,经海南省工商局鉴定后认为与上海凤凰自行车三厂注册的“凤凰”商标十分近似,并且“金凤”翻新自行车的链包、三角架上标有“中国上海”地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行政判决,维持琼山县工商局的处理决定。



海口华威商店侵犯海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海口华威商店在销售假冒“南宝”商标塑料包装袋时,被海口市工商局查获。

当场查扣假冒“南宝”、“海峰”、“椰海”等商标塑料包装袋7.78万个;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包装35箱;“海峰”椰子斯考奇糖13箱;“椰岛”一级胡椒籽50箱,胡椒籽24袋,腰果仁半桶;封口机、打包机、数码机各一部。

经查,自1990年初开始,海口华威商店从广东省勒流镇某家印刷厂和潮州市茂龙塑印厂多次印制假冒商标包装袋,用来进行制售假冒商标产品和销售假冒商标袋的违法运动,非法经营额达13.56万元。

其中擅自印制“海峰”椰肉片袋3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生产假冒“海峰”郴肉片2.72万袋,以每袋1.20元售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南宝”兴隆咖啡袋3.5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以每个0.4元销出5000袋,以每个0.3元销出1.7万袋,其余的被查扣;印制“海峰”斯考奇糖袋1.8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生产假冒“海峰”斯考奇糖1.5万袋,以每袋1.8元销出1.44万袋,被查扣650袋成品、3000个空袋;印制“椰岛”天然椰片糖袋7500个,每个印制费0.15元,全部被查扣;印制“椰岛”腰果仁小袋2.16万个,每个印制费0.05元,全部被查扣,大袋1万个,每个印制费0.17元,生产假冒“椰岛”腰果仁5000袋,以每袋2.80元全部销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椰岛”胡椒籽大袋1.2万个,每个印费0.12元,全被查扣,印制“椰岛”胡椒籽小袋1.4万个,每个印制费0.08元,生产假冒“椰岛”胡椒籽8000袋,以每袋4元销出7750袋,其余假冒产品和空袋被查扣;制售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300盒,以每盒22元全部销出。

海口市工商局认为,海口华威商店非法制售假冒商标商品,销售假冒商标标识,触犯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和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对海口华威商店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罚款6.7万元; 3。收缴假冒商标标识、产品及用来制假生产的原料、工具; 4。应被侵权人(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索赔请求书,责令赔偿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4万元。



海建功广告诉上海元祖食品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建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根据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 祖公司”)的要求,提出广告策划案和设计稿。

被告“元祖公司”决定 将其中的元祖雪月饼图案“月上小天使撒雪花”作为主题图案,并委托 原告设计了“元祖雪月饼盒包装设计”、“元祖雪月饼大包设计”、“元 祖雪月饼小包设计”、“元祖门店DM设计”。

后双方商定含菲林制作费 在内,四项设计的费用分别为9000元、4500元、4500元、3500元。

19 98年6月,原告以“备忘录”形式向被告“元祖公司”提出声明:“请贵公 司在根据我公司开具发票的适当范围内使用我公司的设计。

如要超范 围使用,必须征得我公司的同意。

”在此前后,原告与被告“元祖公司 ”未就“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著作权权利归属及使用作出约定。

被告“元祖公司”向被告广州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都公司”)提供了“月上小天使撒雪花”设计稿,要求在 此基础上为其设计促销宣传物。

被告“北都公司”对“元祖公司”提供的原构图的月牙形状、月晕和雪花洒落方向作了稍许改动,并以此为基 础进行促销宣传物设计,包括海报、垫板、DM、提货券、促销单片。

随后被告“元祖公司”在促销活动中使用了“北都公司”的上述设计,在 “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发布的广告也使用了改动后的“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元祖公司”超越了使用范围,向法院提起诉 讼。

原告诉称:被告擅自篡改原告所设计的“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在报纸、海报、垫板、提货券、DM上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 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作品完整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市级 报纸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元祖公司”辩称:“元祖公司”已在其信息发布会上明确中选的设计著作权归“元祖公司”享有,其在雪月饼盒包装设计项下支付的 9000元中包括了“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著作权转让的费用,因此委托“北都公司”以该图案为基础设计并在报纸广告等助销宣传品上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北都公司”辩称:“北都公司”既无义务,也不可能对“元祖公司”所提供底图的著作权来源进行审查。

原告与“元祖公司”间的争 执与“北都公司”无关,无论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北都公司”都不应 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元祖公司”设计的“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属美术作品,原告和被告“元祖公司”未就该作品的归属及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保护作者利益的原则,应认定该作品著作权由原告享有。

被告“元祖公司”委托“北都公司”修改后在垫板等助销物上使用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构成对原告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北都公司”接受“元祖公司”委托,以原告的设计为基础进行设计时,虽不明知该设计稿著作权归属,但未对设计稿著作权状态进行必要和合理的审查,属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被告“北都公司”对“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所作的修改,并非实质性的改动,也没有对该图案的主题、内容造成歪曲和篡改,不构成侵犯原告作品完整权。

鉴于原告未提供被告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依据,被告“元祖 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及赔礼道歉的形式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侵权 方式、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四 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被 告广州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建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害;二、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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