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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和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区别,广州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9: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工商和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区别,广州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

工商和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区别



一、  (一)要求处理的当事人不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被侵权人,也可以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

而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侵权人。

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诉。

(二)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求提供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确;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受理。

(三)受理原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出发,即使无人控告、检举,也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没有被侵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二、  侵权商标不是一定会被判刑。

侵权商标会被判刑的条件如下: (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三)情节严重。

三、  原告主张被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

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应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一)侵权人的主张状态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称之为“擅自”,过失不会构成“擅自”。

被告是受他人的委托印刷涉案商标,并没有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间完全属于不相同的行业,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所以也不可能会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二)被告不存在制造行为。

所谓制造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制造人本身并不拥有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通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图案而重新设计出来,也就是说制造注册商标在本质上是一个“仿制”的过程;而印刷注册商标,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过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册商标图案,并对该商标进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标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复制”的过程。

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是一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对于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不构成侵权。

同样对于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亦应当考虑商品类别,否则就可能会得出矛盾的结果。

例如,甲擅自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并把他使用在“钢铁”类商品进行销售,由于“钢铁”类商品与原告注册商品核定的“食品”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的规定,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甲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使用+不同类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而被告仅仅是“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则于法不通。

所以,被告认为,在认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为侵权行为时,应当有一个隐含的条件“所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必须要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册商标要使用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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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专利侵权无效诉讼的问题,你必须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反驳,推翻其专利无效。

当然还可以收集证据主张自己不侵犯专利权,主要理由是构成在先使用。



往来信件的发表展示,双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商和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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