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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分案专利的保护期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4 23:17:4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分案专利的保护期限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
关于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只要受过2次行政处罚,第3次再假冒的,不要求再经过行政处罚就可以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程度要求是受过2次行政处罚(此标准只适用于恶劣程度较低的情形,而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及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只要第1次假冒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例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 2、行政责任。
例如,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缴作案工具、行政罚款等; 3、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以情节,判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案专利的保护期限
一、 很多人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一定的误解,认为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或者20年,其实10年或者20年是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应是少于专利权的期限的,本文中将对专利权的保护问题进行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我们国家的《专利法》实际上并没有规定保护期限,它只是规定了专利的期限(《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个“期限”并不等于保护期限;关于保护,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这一条才是专利法的保护,从其用词上我们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授权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护日期没有十年二十年,而是少于这个时间。
终止日期 在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的保护期是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 10 年。
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一)发明专利 —— 20年 (二)实用新型 —— 10年 (三)外观设计 —— 10年 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二、 (一)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 (一)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创业板上市公司如何应对专利诉讼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业务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其对于专利较为倚重,属于相对比较优质的公司,各家公司往往都掌握许多高精尖技术。
然而,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成立时间较短,一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尽管技术领先,但一般成立时间较短,整体规模较小,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储备的专利质量不太高,数量也较少,因此,常常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被诉对象。
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遭遇专利诉讼时,往往直接选择回避或花钱和解。
笔者以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天晴)主动应诉的经历为例,希望能够为其他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参考。
从2007年到2022年,正大天晴从年销售额不到8亿元的普通药企迅速成长为年销售额超百亿元的上市公司,专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而其在专利诉讼方面的成功经验,也值得创业板上市公司借鉴。
2022年初,历时3年多、经历了一波三折的正大天晴与美国百时美施贵宝之间的“恩替卡韦分散片”(商品名为“润众”)专利之争终于落下帷幕,正大天晴赢得了诉讼,不仅百时美施贵宝针对正大天晴的专利侵权诉讼被驳回,涉案专利更被认定为全部无效。
这次专利纠纷起源于2011年4月,百时美施贵宝以正大天晴2010年首仿的新药“润众”涉嫌侵权为由,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声称,“润众”侵犯了其一件名为“低剂量艾替开韦制剂及其应用”的中国发明专利。
经过正大天晴的积极应诉,2012年3月,法院驳回了百时美施贵宝全部诉讼请求。
不仅如此,早在应诉之初的2011年6月,正大天晴就提出了针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正大天晴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但正大天晴并未就此止步,而是继续上诉。
201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正大天晴的诉讼要求,撤销了此前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则驳回了百时美施贵宝的再审申请。
在笔者看来,正大天晴此次专利诉讼的全面胜利,主要得益于正大天晴内部的严格专利预警机制。
所谓专利预警就是对相关领域和产品的专利信息、情报进行采集和分析,对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纠纷等专利风险进行警示和主动防范。
正大天晴在启动“恩替卡韦分散片”研发之际,就对原研厂的专利进行了充分分析,并避开了对方的专利设计,成功设计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新合成工艺路线和制剂。
“上医”治“未病”,专利预警可以使企业尽量降低被其他公司指控为专利侵权对象的风险。
另外,即使被控侵犯专利权,如果企业之前已经针对涉案专利进行了规避,企业也可以自信地应诉。
此外,创业板上市企业一般都是中小型企业,相比国外的行业巨头,在研发方面受资金、人才、信息等多方面制约,因此,需要更合理地配置研发资源。
而将专利预警机制贯穿企业技术研发的全过程则有助于实现研发资源配置的优化。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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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