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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权限制的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8-02 16:51: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权限制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融资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作质押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
1、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尚不完善,部分制度存在瑕疵,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贷款的质押品之一,其权属关系比较复杂,使得当遇到权属问题、处置问题等纠纷需要解决时,容易陷入执行难、审判难的境地;其次,专利、著作、商标权间交叉问题的适用法律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法律盲区。
2、知识产权质押的估值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被银行传统信息思维固化,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由于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其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些本应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主动承担的风险统统转嫁于银行。
3、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不确定因素,若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出现权利纠纷或因未缴纳年费导致失效,而金融机构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则其信贷风险将不断攀升;再者,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被替代风险也同样存在,若无知识产权审查部门及时提供有效信息,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对出质物有效性和保值度进行科学判断,从而难以合理规避新技术替代风险。
4、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时效性,其现时价值是否贬损成为银行的忧虑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渠道尚不畅通,交易信息相对闭塞,交易手续耗时费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质物的变现能力;而知识产权变现时间长短、变现价值高低是银行信贷风险的决定因素。
1、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所谓时间性,即专利权通常只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到保护。
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该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
对于专利而言,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的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设质。
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
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祝。
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地域性,即专利权通常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牛,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囚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2、出质的专利权必须合法 出质的专利是否合法,是订立质押合同前应确认的一个重要间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第四条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因此,确认专利的合法性,主要要看出质人是否是该专利的真正权利人,《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挡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犷,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所以,如果专利权不止一个专利权人,出质时需要经过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的同意。
3、专利权质押是一种用益型担保方式的融资 与其它质权标的不同,专利权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
这种基于垄断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必须通过中间环节才能转化成具体的价值。即主要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
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不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等环节是不会自动产生经济价值的。
专利权之所以能作为质权标的就在于其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的经济价值,而不在其它。
并且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产业化实施,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或专利被淘汰,所以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不会因设质而丧失使用权,也就是说,专利权设质后,一般允许出质人仍然可继续使用出质物。
4、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的非物质性 作为专利权质押融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非物质性。
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客体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
专利权所质押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所获得的交换价值。
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
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一般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且不可能同时也被他人占有。
而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相反可以被无限多人同时占有。
非物质财产又不同于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气、水、电、光。
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专利权质押客体的特征是不科学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确实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
这一特征是其他特征为专利权的保护、转让以及质押等带来很多复杂问题。
专利权限制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1、独占权 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2、许可实施权
专利没下来之前可以卖产品吗?
一、专利没下来之前可以卖产品吗? 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前企业已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有哪些? 1、咨询。
和我们进行沟通,咨询有关专利的知识,以便了解基本流程和理论; 2、写技术交底书。
我们会对您的技术交底严格保密; 3、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
目的: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
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
发明专利经检索后并不保证授予专利权,主要是找贴近本发明的已有技术文献。
4、代理。
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
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代理撰写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
5、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
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6、初审:国家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在取“初审合格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3年内向专利局缴纳审查费,审查费全费2500元,如享受减缓待遇的,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150元。
此审查费早交可以早进入审查程序。
过期交审查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专利权质押融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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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