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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明专利异议陈诉书,公开没授权怎么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22:16:4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公开发明专利异议陈诉书,公开没授权怎么办
公开发明专利异议陈诉书
因窃取他人的技术申请专利,引起的专利申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纠纷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范畴,法律并未规定办结期限,但如有一方不同意接受调解,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立案。
公开没授权怎么办
一、 发明专利有个临时保护期,即你说的这种已经公开但并未授权这一阶段。
此时对方使用了专利中记载的技术,只能是收集相关证据,因为权利还不确定是不是你的。
授权以后,如果对方的行为既落入你公开时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又落入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 (一)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
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
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
(二)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
虽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不尽相同,但中国和许多国家都严格要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三个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关注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虽然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但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
公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特点。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同时我国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又不够强,相对于其他物权、债权领域,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做得十分不够。
笔者以为,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职能同样有充分的发挥空间。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太广,本文无法全部涉及,笔者拟从4个方面对公证介入知识产权作一探讨。
一、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商标、专利转让中公证的作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要经过公证。
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关键是要清楚认定使用在先的依据。
笔者以为,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应以申请人提供的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准。
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产品,应以申请人与客户最早签订的此类产品合同为准。
因为,通常供货合同会载明产品的外包装,其中就有商标方面的文字。
对此合同,不能光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公证员还必须同销售方取得联系,并得到销售方的证实。
至于具体的出证方式,可采用公证书正文后面粘连 “谈话笔录”及相关产品包装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的形式。
这样,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就大大增强了。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内容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使用或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
在先使用或公开的证据,通常也需要公证。
公证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其相关产品的鉴定,相关单位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投入生产、流通领域等事实,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的出具方式,与保全商标使用在先证据相同。
宁波某食品公司在申请其产品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时,因另一家公司3天前已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专利局要求双方提交经过公证的使用在先的证据,该食品公司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对质监部门、检疫部门、制版和印刷公司及经办人调查取证后,采取公证书后粘连 “谈话笔录”及有各单位和经办人的加注文字的包装袋复印件的出证方式。
现在,国家专利局已认定该公司对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使用在先。
另外,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专利权在被授予后,在规定时间内,其他人还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商标或专利使用或公开在先。
对此证据的保全方式,与上面相同。
对商标、专利的转让合同公证,除了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外,主要是审查转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为转让方合法所有,合同中有无关于受让方保证使用转让方商标的产品的质量的条款等。
二、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提供公证证明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逐渐被突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逐渐增多,从而使得一国确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产生域外效力,或者为外国国民提供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下30个。
从实际情况看,向他国提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要求的我国公民和企业越来越多。
公证为我国公民、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服务由来已久。
司法部公律司1984年1月25日给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 《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宜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
这既为公证处办理专利等事务的公证提供了保障,又说明该项业务是传统业务。
实践中,公证处可以提供以下两种服务方式: 一是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属实。
有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当我国公民、企业要求在这些国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它们一般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办理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的公证。
对于著作权,有的国家以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为取得保护的前提条件。
对于作品的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的状况,一般也要经过公证。
二是为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我国公民、企业提供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证明。
例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公民、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
但我国公民、企业必须提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同时必须提供在第一国(我国)的第一次申请的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这类申明和证明都应当办理公证。
《专利合作条约》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还要求跨国申请人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人的住址及守法情况、书面申请书、专利或商标图样等。
这些材料,也应当办理公证。
三、为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所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提供公证证明 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国际转让合同的标的。
对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在审查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
对合同的审查,首先要确认转让标的是否为转让方拥有合法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其次,享有著作权的国外作品不得含有侵犯中国国家利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最后,专利技术进口合同不得限制进口方对该专利的合法使用、转让,也不得限制进口方改进后的技术申请并拥有专利权。
通过公证监督,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也可只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中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成立过程中,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应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其中也可能涉及知识产权。
这有两种可能:一是以工业产权进行投资。
对各方的工业产权,可分别要求各自所在国的公证机构予以证明;也可申请对协议本身进行公证。
二是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 方的注册商标,或以本企业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对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13日印发《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其中第21 条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共同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在合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 、合作关系结束后该商标归属的协议”。
对合资、合作协议进行公证,是明确注册商标归属的有效方式。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使之受到行政查处或司法追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但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权。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不择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会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现在,国家正在重拳出击盗版行为、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公证作为最有效的、最有说服力的保全证据方式,理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对侵犯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公开发明专利异议陈诉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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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