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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00:43:5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高速发展,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与日俱增。
经济和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交流者之间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增长。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他国商品从边境流入另一国境内的商业渠道,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正式授权我国海关对侵犯受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权。
1、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起源于一九九二年元月十七日中美双方签署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五条规定:“双方将在进出境环节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产品的出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同年九月一日和次年的五月五日海关总署分别发出了《关于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查处,这是我国海关监管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
一九九五年十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海关总署制订了(〈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为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水准,使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水平基本接近先进国家,二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
二00三年十二月,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条例》,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修正后的实施《办法》,二00四年九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
二00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
二00六年三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打击商标侵权案件,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同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整顿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在查处的涉及犯罪的侵权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确保海关侵权的打击力度。
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2、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机制 (1)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
只要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各级海关依职权对嫌疑侵权货物实行监管。
无论侵权人在那个口岸进出境涉嫌侵权的货物,都将受到口岸海关的查处,真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实行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
一方面,海关对已备案知识产权,依职权实行查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即将进出海关的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申请口岸海关查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查处弥补了未向海关备案而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权时海关不依职权查处之不足。
(3)建立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措施。
包括:扣留,扣留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没收,经海关查处确认侵犯了权利人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担保,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时,需提供规定数额的现金、票据作保证,否则,海关不予以扣留。
(4)建立健全了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
多年来,全国海关系统设立了相关的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十一个海关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至此,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机制形成。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和困境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高速发展,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与日俱增。
经济和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交流者之间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增长。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他国商品从边境流入另一国境内的商业渠道,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正式授权我国海关对侵犯受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权。
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和困境。
1、救济性质的行政性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的不协调性。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救济性质是一种行政救济,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措施是主动与被动相结合。
然而,即使是依职权保护,在救济制度的设计上也是有条件的救济。
比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的,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供担保金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因此,海关对嫌疑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主动调查和扣留的两个提前,一是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二是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否则,海关将放行嫌疑侵权货物。
行政救济就是公权救济,公权救济的特点是强制性,即非意志性,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体现了公权救济的性质,其内容为:“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海关的,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进出境。
这是强制性的规定,海关不能以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提供协助、提供规定数额的担保金为由,作为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理由。
是其然,违背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初衷,背离了行政救济的性质。
海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知识产权保护,其性质同海关查处并打击走私犯罪并无多大区别。
2、知识产权权利人享受的权利与与承担的义务不平等,以至于在权利人的心理产了畏难情绪。
其体现在,首先,对权利人提出侵权存在的证据要求过高。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出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办法》也作出相应全面、具体的规定。
如果权利人提不出确凿的侵权证据,其权利将失去受到保护的可能性。
其次,风险过高。
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需要提供担保金。
一方面担保金是用来补偿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另一方面是用来赔偿因申请不当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从《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权利人申请正当与否,都将要付出高额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而且这些费用一旦付出,日后很难得到补偿。
再次,权利人对海关的处理结果没有参与权。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的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也就是说权利人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己作出处理决定。
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就构成了权利人与海关的委托关系,而这种委托关系形成后,权利人就没有变更、撤销、参与委托事务的权利,比如与侵权人和解、接受被处理的侵权产品、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海关查获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心理上或多或少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难情绪。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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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