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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337调查”四种方案,企业海外维权攻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31 00:42:4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企业应对“337调查”四种方案,企业海外维权攻略
企业应对“337调查”四种方案
中国的企业在面对可能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因而企业应该从加工产品之初,就要充分了解,在所要生产的产品上面,到底存在多少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也就是说,企业尽可能在一开始,上一个项目的时候,就把这知识产权的问题了解清楚,在初期就要规划好知识产权的策略。
第二,自己要重视自己的产权,保护自己的产权。
生产任何产品,必然会有技术劳动,而一旦产生这个技术劳动的话,自己本身就可以申请。
比如说生产墨盒的企业,如果另外研发了一种更好的技术,能更有效率的生产并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完全可以在国内、外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要尽快熟悉知识产权包括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规则,特别是自己的产品要进入一个国家时,要了解特定的知识产权规则。
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避免争端。
第四,遭遇到专利冲突时,企业要寻求熟悉规则的专家,或者寻求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帮助,使得问题获得比较妥善的解决。
一般不要采取极端的措施,自己单打独斗。
除非对方蛮不讲理、漫天要价。
企业海外维权攻略
“因其享有版权的电视剧《苦菜花》被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785频道擅自播出,版权人赤东文化日前决定赴日维权。
此案的索赔金额近2000万元人民币,相当于每集100万元。
除此之外,在日本SKY perfecTV卫星公司781频道也有数百部的中国电视剧未经有关版权人许可擅自播出。
从2003年到2006年,涉嫌没有授权而播出的中国电视剧总数达到500部近9000集,包括《还珠格格》、《激情燃烧的岁月》、《永不瞑目》、《武林外传》等多部近4年来国内热播的电视剧……” 大洋彼岸的日本电视台选择我国的热播电视剧进行播放的动机暂且不论,至少赤东文化主动维权的这一举动反映了国内企业在涉外诉讼中由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发生了角色的重大转变。
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占有核心技术的甚少,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相对低下,以及普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等诸多等因素,致使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发展中频频被国外权利人起诉,并多在诉讼中处于劣势。
这类屡次发生的海外案件,已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实现跨国发展。
那么如何扭转这一局面呢?本期围绕这一话题,有关专家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一定的借鉴。
两案例给国内企业涉外维权定心丸 因被诉而奋起抗争并取得胜利的浙江通领科技集团,无疑给中国企业在涉外诉讼中以更大的信心。
该案的起因是,2004年世界500强企业莱伏顿公司在美国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浙江通领科技集团。
在经过两年多的艰苦斗争和漫长等待后,2006年5月,通领科技终于拿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
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中国拿到的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
2005年7月,美国Unilin 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依据美国337条款,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状告圣象集团等国内18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侵权,要求禁止这些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对中国每年出口3000万平方米复合地板按每平方米征收1美元专利许可费,总计数千万美元。
对此,国家商务部及行业协会给予高度重视,给国内地板企业给予充分支持和帮助。
2006年7月3日,ITC宣布Unilin公司的779号专利无效,还包括其“836”号专利部分无效;中国企业的产品可以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企业取得胜利。
高额诉讼费用让多数企业保持沉默 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如浙江通领、深圳朗科公司那样,开始拿起知识产权武器,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也有不少企业流露出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畏难心理,在遇到涉外侵权起诉时,往往采取不应诉的逃避态度。
如前面所述的日本电视台未经授权擅自播放国内电视剧的系列案件中,就有多达数百部的电视剧被侵权,但主动维权的权利人目前仅赤东文化一家,大多数版权人仍处于观望之中。
其中有何原委呢?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霄分析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在国外一件知识产权诉讼动辄就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及高额的诉讼费用。
如通领科技被诉专利侵权案件,通领科技仅诉讼费就花费200多万美元。
应付一场337调查,费用也非常高,多数案件的费用在1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之间。
这样的数额对一般的中国企业可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
正因为如此,多数企业在遭遇被诉侵权或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他人侵权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或主动放弃某国的市场,或放任侵权人的行为。
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多数中国企业不懂国外法律和法律程序,而中国又缺少获取这些信息的渠道,这使得多数企业不能运用相关法律程序去为自己争取权利为自己辩护。
中外律师联合涉外维权通道更为顺畅 海外律师高昂的收费模式使不少中国企业犹豫不定,如何在成本和效果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就尤为重要。
对此,美国MWE律师事务所及其国内战略合作伙伴。。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仲兰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析认为,同时聘请国内律师与外国律师最具有优势。
以在国外打专利官司为例,此种方式优势在于: 一是沟通更为方便。
富有经验的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与国外律师之间可以充当桥梁的作用,因为其既熟悉中国专利制度,也可以更有效率地代表中国企业与国外律师进行准确沟通,从而在保证专利质量的同时也可以保证符合外国的专利规则。
二是时间更为节省。
由于中国律师的费用通常比外国律师低,因此高效率的沟通节省了外国律师的时间对中国企业更为划算,中国企业负担的费用自然降低。
三是分工更为合理。
为控制时间,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需要在专利申请环节进行合理分工。
合力而为,主动维权方是上策 解决中国企业在海外诉讼中面临的困境,臧律师认为,首先企业要有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中国企业要进军海外市场,有必要对目标国家中与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了解和信息收集。
可以委托目标国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并出具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意见。
这样做的好处是:中国企业不仅可以根据法律意见对其产品在目标国家存在的在先权利情况有深入的了解,而且即使以后发生了侵权官司,也可以凭借法律意见证明已对他人权利进行了合理的注意。
在动辄赔偿数额达到千万或上亿美元的外国,这些措施对减轻赔偿责任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其次,如一旦发生涉诉纠纷或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中国企业要做到不退缩,尽力争取权益。
中国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勇于在诉讼中与外国企业进行利益博弈。
如前段时间刚刚开庭的“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案件给我们以主动维权的启发。
当然,积极应对并非死拼硬打。
中国企业必须从实际案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整个案件的成本、风险和不利后果进行评估,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
除非有绝对的把握,和解应是企业的首选之一。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和解一般都会达到双赢的效果。
即使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能将整个诉讼程序走完的少之又少,90%以上的案件都以和解方式了结。
另外,国家应该采取一切措施为中国企业提供顺畅的信息渠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急机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
如发生诉讼,能为企业提供诉讼程序、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并且,能使企业及时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和服务。
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救助机制,一旦纠纷发生,即可为企业提供应对指导。
涉外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多数会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
因此,在企业诉讼面前,国家和政府绝不可以作壁上观。
特别在一些群体性诉讼中,被诉的中国企业要形成合力,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诉讼,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而且极易进行舆论造势给起诉者造成心理压力,以增加和解的筹码和胜诉的机率。
虽然我国政府在企业海外诉讼中会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企业仍应是海外诉讼的主体。
这就要求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商标、专利跟踪监视网络,从自身提高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同时要增加研发投入,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身的科技竞争力。
企业不去侵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唯有如此,才能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以弱胜强”。
依职权保护的著作权海关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著作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一、著作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著作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著作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著作权权利人; 三、著作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四、著作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著作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六、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企业应对“337调查”四种方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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