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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8 18:54: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

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下规定:  一、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

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

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问题,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该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如下: 一、从含义上来区别: 专利权就是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成功后,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专利权指的是申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授权的条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对某一技术的专有独占权,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可以被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同时还拥有禁止他人实施、对侵权者发起诉讼提请赔偿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指的是发明创造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之后,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享有的是否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 。

二、从过程上来区别: 专利权是在最终授权后获得,专利申请权是在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被授权或驳回之前的权利。

三、从作用范围上来区别: 专利权是一种权属明确的技术独占拥有权,可以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也可以在权利有效期内对相关侵权行为发起诉讼要求赔偿,专利申请权仅可以转让,不能质押融资和许可,并且是一种权属不明确的技术拥有权,仅在最终发明创造被授权时,拥有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人才能就该技术拥有专利权,拥有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人在该申请的技术在获授权之前被未经允许实施的人实施了该项技术的,该权利人不能针对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发起诉讼,只有等到被授权之后才拥有发起诉讼的权利。

再扩展一下,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上述两者又有不同,这个指的是 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创造者有权决定是否要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权到底该归谁?



专利虽好,但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

我国《专利法》对用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都一定的要求,想要达到申请标准申请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

在实际情况中,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完成很多时候是一个团队共同协作的成果,那么专利申请权该归谁呢?会不会因为“分权不均”而打起来呢? 在我国,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第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

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第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圆专利的研究员,但是你博闻强识、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又强,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方圆专利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

如果你担心单位不让你申请专利,完全不要怕,《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 第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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