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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怎么申请办理,专利怎么申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8 18:53: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怎么申请办理,专利怎么申请的

专利怎么申请办理



一、  专利的申请是要持有申请专利的相关文件,直接亲自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下设的各个受理办事处进行办理,如果这些地方离自己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使用邮寄的方式,将办理专利申请需要的所有资料,整理好集中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办理。

(一)要撰写专利申请材料,可以专利申请人自己填写,也可以委托专利的相关代理机构帮忙代写,但是都要写清楚内容。

(二)专利的受理。

当国家知识产业局受到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步筛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会确定具体的申请日期,然后下发给申请人申请号,并下发给申请人关于专利申请的受理书。

(三)如果是当面直接去相关办理处直接上交的申请材料,那么申请人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专利缴费单下发之后,在申请日开始之日起往后推两个月,两个月内必须进行缴纳申请费用。

(四)然后就会进入申请审批的流程。

(五)这时候国家知识产业局相关的审查部门,会针对上交材料及申请专利相关内容,对申请者提出各种问题,申请者要根据问题进行分类,逐条回答,要答复审查员的关于专利的各种意见,对申请进行修改或者补证,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不认同,可以提出质疑,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六)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当接到授权通知书和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在两个月内办理登记的相关手续进行缴费,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手续并且进行缴费,专利局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并且在专利系统上填报此项专利,并且会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刊登,公告,专利权也就从公告开始之日起生效。

(七)办理申请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不需要再上交其他的申请专利的资料和任何的文件,申请人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去及时上交专利登记的相关费用。

二、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和公告印刷费(发明专利25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元、外观设计专利200元)、印化税(5元)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专利查询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300元/年),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各年的维持费。

3、为方便申请人减轻其负担,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缴纳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如果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则无需缴纳维持费。

4、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2日至2001年6月1日,以此类推。

5、各年度年费按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之间按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6、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时间在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在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一个月的,按表中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三、  (一)将专利申请文件(发明或实用新型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请求书、申请费(即,交给专利局的官费)提交到专利局。

(二)官方的受理通知书会在申请日之后两周内下发,其中列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这些都作为未来专利局审查的唯一编号。

(三)专利局审查,最终合格后发出授权通知书,表明同意授权。

(四)申请人进行授权登记后专利授权公告生效。



专利怎么申请的



一、 注册专利的办法:所有人或授权代理人向国知局提出注册申请。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即可予以授权,若属于发明专利的,还需要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进行实质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才会核准授权。

二、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三、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

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

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

“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 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

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这是我国在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推出的重要举措。

据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正在修订的专利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已经或将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旨在震慑、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然而笔者注意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公众乃至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概念、内涵和判决预期还存在种种误读,经常出现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加重赔偿等混同的情况,甚至认为惩罚性赔偿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曲解了引入这一制度的初衷。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偏颇认识。

一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会损害市场经济公平交易。

有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关系,不存在惩罚与被惩罚关系。

如果掌握技术或专利的一方获得的赔偿大大高于实际遭受的损害,获得这笔“意外之财”,与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等,无法举证证明前述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实践中,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由于难以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而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标准,但因为法定赔偿额普遍较低,权利人所获得的补偿往往难以真正弥补其实际损失。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考虑到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矫正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这种不平等。

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充足的赔偿,同时加重惩罚侵权人,由此来重新恢复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如此,获得合法授权的专利使用权人就不会因为侵权人侵占市场份额而造成损失,就会更加积极在市场上依照授权推广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会热情投入专利研发,形成专利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良性互动,进而彻底跳出以往专利研发投入缺乏市场激励、专利授权市场缺乏推广动力的恶性循环,有效促进经济良性有序发展。

二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大大高于补偿性赔偿,是为了通过充分的经济补偿,使专利权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

行使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恶意,侵权恶意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独立赔偿事由,可以与物质损失并列计为实际损失,在此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计算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

即使没有发生精神损害,只要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道德上的可归责性,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而且,由于精神损害无法通过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具体损害难以证明等原因,目前法律实践都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范围。

三是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

如加多宝集团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这一巨额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震慑力。

实际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巨额赔偿,是法院按照加多宝侵权获益的计算依据做出的。

法院认为加多宝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获益数据及账册资料,导致侵权获益无法查明,构成举证妨碍,故采信广药集团提交的加多宝侵权获益的初步证据,做出了加重赔偿的判决。

这种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是不一样的。

加重赔偿仍然属于补偿性赔偿的范畴,在于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侵权人严重过错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遏止侵害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并经法院判决,由有侵权恶意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

由此,惩罚性赔偿使得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进而有效遏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综上,惩罚性赔偿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有效缓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困境,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大大提升我国的创新环境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  (一)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1、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3、侵权行为要造成损害后果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是一个新事物,为了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应考量加害者的主观态度、经济实力、获利情况,加害者是否初犯或再犯,受害者和环境利益的损害结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

(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抗辩事由 为了体现法律公正之精神,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规定了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及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显得尤为重要。

(四)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金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波及范围广、受害人数多、后果严重、危害性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环境侵权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而部分尚处于潜伏阶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诉讼。

如果只对前者进行补偿,而不对后者进行补偿,则有违法律公平之精神。

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中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基金。

三、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

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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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