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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斗赢PNY揭秘:一波三折的海外诉讼,朗科:赴美维权索赔 客场告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2:0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朗科斗赢PNY揭秘:一波三折的海外诉讼,朗科:赴美维权索赔 客场告捷
朗科斗赢PNY揭秘:一波三折的海外诉讼
2008年3月26日,邓国顺在北京天安门前与他的律师团队拍了一张合影。
照片里,风和日丽、阳光明媚,而邓国顺脸上的笑容则显得更加灿烂。
这位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的总裁刚刚在人民大会堂开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赴美专利维权首战告捷,并且与美国PNY公司(以下简称“PNY”)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
“我们对这次结果很满意,朗科不是把官司打到底,只是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权,”邓国顺说这里的时候,脸上洋溢着自信的笑容。
据了解,目前朗科与PNY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由PNY及PNY的供货商分别和朗科签署授权协议,并分别向朗科支付专利费。
这场持续了两年时间的诉讼战,让朗科成为了第一家,同时也是唯一一家在海外专利维权案中获得胜利的中国IT企业! 然而胜利的果实来之不易,这一切还要追溯到三年前…… 一波三折的海外诉讼 经过四年的漫长等待,朗科ZL99117225.6——“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闪存基础发明专利,于2004年12月7日在美国正式获得了专利权(美国专利号为:US6829672),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朗科开始在美国搜集一些侵权公司的资料。
2005年,朗科的工程师发现PNY在未经朗科授权的情况下销售闪存产品。
尽管拥有“海归”背景,但在美国打官司,首先要了解美国各地的法律和相关诉讼程序,在美国不同的州的不同法庭,其诉讼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因此邓国顺以及他带领的团队,在诉讼战打响之前,首先开始做事前功课——全面熟悉美国的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
得克萨斯州东区的联邦法院的约翰·沃德法官在美国颇有名气,尤其是在处理知识产权类的案件方面有很多经验,并且约翰·沃德法官还根据以往案件处理的经验,制定了一套独特的审理程序。
他因审理案件速度很快,被外界誉为拥有“火箭速度”的法官。
在经过充分的验证和准备以后,朗科于2006年2月选择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PNY提出了诉讼,要求对方在美国立即停止销售闪存产品,并向朗科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据朗科的代理律师团队成员之一——资深律师何昕介绍,当地的陪审团成员中有很多人都是对美国忠诚度很高的军属,“他们非常相信美国政府的决定,由于专利是美国政府通过的,他们对专利权拥有者也有好感。
”这无疑为朗科的诉讼战提供了有利条件。
然而,PNY却不愿在这个对朗科而言有“天时、地利、人和”之利的地方打官司。
2006年7月,PNY提出动议,请求法庭将案件转移到加州联邦法院处理。
“PNY的一部分工厂在加州,为当地的经济创造了价值,自然那里的陪审团很可能会偏向PNY一些。
”联邦法院并没有批准PNY的这一请求,让朗科松了一口气。
与中国法律所不同的是,在美国诉讼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义务向对方和法院提供一些相关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于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以何昕为代表的朗科代理律师团队全力投入到了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当中。
为了搜集材料,何昕等人在朗科总部待了一个多星期。
他们通过“关键词搜索”的方式,从朗科高管的私人电脑里拷贝了几百GB容量的文件资料,然后对这些文件资料进行筛选,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整理出了长达76万页的电子文档。
2006年12月5日,朗科和PNY的诉讼案进入最重要的调查取证阶段。
“从起诉到诉讼,从取证到听证……在这一系列过程当中,我们不断地调整和适应。
”何昕笑言,PNY一直给朗科制造麻烦,这是一场专利维权战,同时也是一场心理拉锯战。
2007年7月9日,PNY又提出动议,要求朗科提供中国相关诉讼的和解协议。
而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朗科与中国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属于保密性质,如果提供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那么朗科就会违约。
为了使约翰·沃德法官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朗科聘请了世界知名的知识产权界专家程永顺作为专家证人,向约翰·沃德法官提交了证人证言。
朗科的努力取得了成果,最终法官批准了朗科的主张,判定朗科可以不提供与华旗等中国相关企业签订的和解协议。
同年10月,约翰·沃德法官召开确定专利权范围的马克曼听证会。
首先双方要确定有争议的关键词,确定以后双方提出各自的论点主张,来解释这些关键词。
“这是一场对朗科十分重要的听证会,专利关键词的确定直接决定着朗科专利权的范围断定。
”让何昕记忆犹新的是,为了这场听证会,邓国顺以及朗科高管,与代理律师团队召开了无数次电话会议,发了无数封电子邮件进行交流,对于动议中的关键词要有哪些、应该怎么来界定等,邓国顺都亲自一遍遍地与代理律师团队进行核对。
在2007年11月的一次证人提问中,PNY向邓国顺提出了27大类的问题。
邓国顺和朗科的技术总监向峰为此在与PNY商定的证人提问地点——美国纽约待了整整一周,这是自官司开打以来,邓国顺在美国待的时间最长的一次。
所幸一切的辛苦没有白费,法官在2007年12月13日作出了对朗科有利的专利权范围断定。
直至今年2月,朗科与PNY在夏威夷进行庭外调解,签订了专利授权许可证。
除PNY外,朗科还和多家在全球都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
朗科的专利运营模式
朗科:赴美维权索赔 客场告捷
被境外媒体称为“中国IT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的朗科赴美国起诉PNY公司一案,在历经2年多艰难诉讼后于25日正式宣布“告捷”。
朗科方面25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虽不便透露更详细的和解内容,但该公司已最终与PNY公司达成了专利授权许可协议,朗科在此次专利维权中已获得实质性利益、达到了预期目标。
我国知识产权和IT界人士认为,在朗科主动出击下结案的这一案件,为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维权,竖起了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赴美维权索赔上亿美元 1999年于深圳成立的朗科创始人邓国顺,在2002年7月获得了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授权,该专利为原创的闪存盘基础性发明专利。
以此为基础,该专利申请经美国专利商标局4年多时间的审查,在2004年12月获得了美国发明专利授权(美国专利号:US6829672)。
朗科首创的这一基于USB接口技术的专利在顺利实现产业化后,直接导致新一代存储产品——U盘的诞生,不仅完全取代软盘,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创了一个全新的U盘产业,引发了一场移动存储的“闪存革命”。
但据朗科方面表示,自上述闪存盘专利依美国专利法的法定程序公开以后,朗科的专利技术就一直遭受国内外有关厂商的侵权。
其中包括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市场主要经销商之一的PNY公司。
为保护朗科的合法权益,朗科于2006年2月10日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以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对美国第二大移动存储厂商——PNY公司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在美国立即停止销售闪存盘及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
据悉,朗科在此案中提出的有关要求赔偿损失数额达上亿美元。
和解协议达到预期目的 记者获悉,由于专利诉讼需经过长时间的取证,听证等严密的司法程序,此前,人们曾普遍认为,尽管朗科拥有发明专利,但远涉重洋,跨国维权将困难重重,对处于“客场”维权的朗科将十分不利。
但出人意料的是,在聘请美国著名律师事务所为其作诉讼代理,并投入上百万美元,经过近两年的取证和听证,朗科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专利权范围判定。
25日,朗科方面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虽然不便透露案件和解的详细条款,但该公司已与PNY达成庭外调解,并签订了专利授权许可协议。
这一结局,已达到了朗科预期的目的。
相关链接 朗科专利维权“进行时” ●2002年7月,朗科获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授权;2004年12月,相关专利申请获美国发明专利授权。
●2009年9月,朗科公司以该发明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在国内起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
2004年6月,华旗等公司在一审中败诉。
2006年6月,朗科与华旗资讯达成和解协议。
●2004年8月13日,朗科起诉索尼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未交年费专利权终止,昆明6专家维权败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大学王某等6名副教授状告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成都大恒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等6位昆明大学教授,在1988年完成了“全形汉字编码系统”这一科研项目,两年后又在此成果上研究完成了“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
两个项目都经过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专家鉴定,而《全形汉字编码系统技术说明》和《汉字边道码技术说明书》都在鉴定会上发放给了与会人员。
“全形汉字编码系统”和“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也分别于1992年和1995年获得了中国专利局的授权,而两项目的专利权皆因原告没有交专利年费而终止。
王某等在1989年第2期《云南软件产业》上发表了《全形汉字编码系统》一文,在1992年第一期《昆明大学学报》和1993年第四期《中文信息》上发表了《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一文,对两系进行了介绍。
“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也获得了市政府授予的1991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1990—1992年度科研工作三等奖。
2003年8月,原告王某等人在昆明举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上购买了由三维天然数码公司、天码公司研制,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成都大恒公司出售的《三维天然码》和《语音天然码》各一套,每套均有光盘、软件和《打字当日通》说明书。
原告认为,《三维天然码》的成码依据和方法与“全形汉字编码系统”和“全形(边道)汉字编码系统”具有完全一致性,故以被告侵害了其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和著作权为由诉至昆明中院,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确认了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后,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等6人的成果是在于通过定义汉字部件与通用键盘字符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键盘输入法,这并不是我国法律所定义的发现,因此,原告不享有发现权。
原告两项科研成果均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但均因其未 按时交纳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原告就不再享有发明专利权。
原告在对其两项输入法已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并不再拥有独立存在的科技成果权,因此不能以之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主张。
原告虽然拥有上述发表文章的著作权,但被告方的产品说明《打字当日通》与原告的两种编码系统的文章相比,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不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由于昆明大学6名副教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昆明中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朗科斗赢PNY揭秘:一波三折的海外诉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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