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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徐忠东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0:5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徐忠东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
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
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
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
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
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系争作品著作权的认定 本案侵权基本事实是由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名称由《现代诱惑》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并在VCD封面上对“红蜘蛛Ⅲ”突出使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名称的修改是否能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作品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作为独立作品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是绝对的,在各种情况下都适用,但能够获得这种保护的作品名称是少之又少,因为作品名称通常是数个词语的组合,其能够表达的个性极为有限,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二是作为整部作品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这种保护只限制在一定情况下适用。
作品的名称能否独立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就世界范围来看,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态度,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保护主义,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就予以保护。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4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反对给予作品名称以著作权法保护,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即属此例。
三是将其纳入其他法律中给予保护,如德国判例法中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条处理作品名称的纠纷,该条规定“商人在印刷作品时不得使用与另一作品上的特殊标记相混淆的标记”。
徐忠东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诉被告北京市万邦包装装璜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邦公司)、徐忠东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镇岭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原告故宫博物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哲辉、陈立元,原告张小巍,被告万邦公司、徐忠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庆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共同诉称:2006年6月,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主要约定针对被告万邦公司申请的第2004100091350号发明专利,增加三原告为共同权利人,并增加解镇岭、张小巍为共同发明人,相关变更事宜及费用均由被告万邦公司负责。
协议签订后,三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委托案外人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正理公司)代为办理变更事宜。
但在办理变更事宜过程中,二被告拒不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变更事宜至今不能办理。
二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五方协议的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履行五方协议约定的变更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万邦公司、徐忠东共同辩称:二被告签订涉案《权利转移协议书》同意增加原告解镇岭为权利人和发明人是为了将解镇岭留在万邦公司工作,增加故宫博物院、张小巍为权利人及增加张小巍为发明人是因为其能提供涉案发明专利技术项目需要使用的古旧书画。
后来解镇岭离开万邦公司并自己成立公司,故二被告就停止办理变更事宜。
涉案发明专利主要由徐忠东研发,解镇岭仅做了些辅助工作,三原告没有对涉案发明专利作出实质贡献,依法也不应成为权利人或发明人。
现被告万邦公司已获得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万邦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忠东,申请号为200410009135.0号,申请公开日为2005年2月23日。
2006年5月,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与万邦公司、徐忠东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主要约定:万邦公司、故宫博物院、解镇岭、张小巍共同拥有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增加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为共同申请人,增加解镇岭、张小巍为发明人;如涉案专利申请在公开前被驳回,则万邦公司、故宫博物院均可自由使用涉案专利技术;万邦公司负责办理增加申请人、发明人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涉案协议签订后,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万邦公司、徐忠东共同给案外人正理公司出具《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谢小延办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的变更手续事宜。
但因万邦公司、徐忠东通知正理公司及谢小延停止办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的变更手续,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没有变更。
2006年8月30日,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被告万邦公司获得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徐忠东。
上述事实,有涉案发明专利文件、《权利转移协议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权利转移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涉案《权利转移协议书》明确约定:1、增加故宫博物院、解镇岭、张小巍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共同申请人;2、增加解镇岭、张小巍为共同发明人;3、由万邦公司负责办理涉案专利申请人、发明人的变更手续。
且双方当事人共同给案外人正理公司出具《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谢小延办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的变更手续事宜的事实也说明涉案《权利转移协议书》已开始实际履行。
在此情况下,被告万邦公司、徐忠东单方停止办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的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要求被告万邦公司、徐忠东继续履行涉案《权利转移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发明专利已于2006年8月30日获得授权,故涉案《权利转移协议书》约定的变更申请人事项应为变更权利人事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万邦包装装潢制品有限公司、徐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涉案第200410009135.0号“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进行变更,即变更为北京市万邦包装装潢制品有限公司、解镇岭、故宫博物院、张小巍; 二、北京市万邦包装装潢制品有限公司、徐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涉案第200410009135.0号“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进行变更,即变更为徐忠东、解镇岭、张小巍。
微生物及其基因呼唤专利法保护
二十一世纪,世界生物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新问题。
分析微生物及其基因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探讨其是否具备专利法保护所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发达国家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对我国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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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