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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法哪条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是什么意思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2:30: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法哪条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法哪条规定



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三、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

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产权出资是什么意思



一、车辆掉头被撞谁的责任? 车辆掉头被撞责任的判定需要视情况而定。

掉头车辆要负责路面情况观察;转弯,掉头要让直行车。

如果是正常行驶,掉头车辆没有仔细审视路况就完成掉头动作,应该掉头车辆的全责。

如果有行车记录仪的话出示视频证据即可,或等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划分责任划分: 1、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2、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



问:我跟几个朋友想合股开公司,但是我的资金有限,因此想以知识产权为出资方式,请问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多少呢? 答: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条表明,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的公司信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资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

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

因此,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知识产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实物及土地使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使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方便地计算出残值。

而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

因而,在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故意被“高估”。

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高估”的影响,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

对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对技术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发明,新技术不断取代已有技术,已有技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相应地,包含有技术出资标的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不断“缩水”。

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以使“缩水率”降低,使公司资本尽可能满足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这一限制与实践中的情况发生着越来越大的矛盾。

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术的价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技术的价值,使技术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是为了符合技术的法定出资比例,出资人必须大量地增加货币等配套标的的出资,这样提高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负担,对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发展尤为不利,。

对某些公司来说,其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需求甚至超过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为某项技术的开发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凭借某种商标或品牌的优势而经营。

鉴于此,《公司法》修改时,在第24条第2款中对知识产权20%的出资限制后面,增加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放宽至35%。

但这种已放宽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实践中的所有需要,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技术的权利人将技术转让给未成立的公司,作为对价,其他出资人代技术权利人进行超过注册资本比例35%的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等等变通性作法,从而增加了公司设立的复杂性。

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法律、法规的跟进显得滞后。

不过,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经高出了35%的限制。

作者认为,作为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级立法,应该再扩大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加大服务实践的步伐。



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法哪条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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